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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印度教的布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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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教的布教场面在过去当然是极为盛大的,而实际上至今仍然相当可观。在大约800年的过程中,今日印度教的体制从北印度一个小区域出发,历经与“泛灵论”的民间信仰以及高度发展之救赎宗教的斗争,最终发展而成一个拥有2亿以上信徒的大体系。此一体系随着普查的持续进行仍在扩张之中。

    一般而言,印度教的传布大致是以下列方式进行的。一个“泛灵论”部落的统治阶层开始时会以如下的方式模仿某些特殊的印度习俗:禁止肉食,特别是牛肉;绝对回避杀牛;完全戒酒。除此之外,还可能采用某些特定的、印度上层种姓的净化仪式。统治阶层废除了有违印度教规则的婚姻惯习[1]:实行族外婚制;禁止女儿下嫁门不当户不对的人家;同桌共食与接触亦有阶级限制;寡妇不得再嫁;女儿在未成年之前即予出嫁,不问其同意与否;死者采火葬而非土葬;在祖先灵前置供物(?rāddha[祖先祭]);固有的神祇则被赋予印度教的神名。最后,部落原有的祭司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婆罗门,他们负责仪式的执行,并借此说服这些部落的领导人(顺便提供证据),让他们相信自己原本具有刹帝利(骑士)阶级的血统,只是暂时遗忘罢了。有时候(如果情况允许的话),部落的祭司也会借取婆罗门的生活方式,学习一些吠陀的知识[2],宣称他们自己也是某个特殊的吠陀学派的婆罗门:他们乃出身一个古代著名的婆罗门氏族(Gotra),而这个氏族又可溯源至某某“仙人”(Rishi)[3]。他们认为自己乃是几个世纪前从印度某个地区移民来的,只是后来忘掉了这回事,现在他们要设法与既存的婆罗门阶级重建联系。

    要让真正的婆罗门接受这种虚妄之语,看来似乎不太容易,而且不管在过去还是现在,从没有一个高等种姓的婆罗门愿意接纳他们。然而,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有许多婆罗门的次种姓、某些被承认具有婆罗门身份的人,由于他们为一些低级的种姓————可能是肉食与饮酒者————提供服务,而导致社会地位被贬抑。这些婆罗门倒是愿意接受上述胡诌的故事。有关这些氏族的系谱、起源的神话(有些还可追溯到史诗或前史诗的时代),从某处抄来或根本就是伪造的,被记录下来并找到证据支持[4],使这些氏族可以提出“拉吉普”(Rajput)[5]————目前用来称呼刹帝利的词,意指“王室亲属”————身份的要求。

    残存的旧生活方式被铲除,骑士及吠舍等被认为“再生族”的阶层须接受点装饰门面的吠陀教育;教养在举行佩带仪式的成年礼之后告一段落[6],各个职业阶级的仪式性权利及义务也一概按照印度教的方式规制妥当。以此方式,这些统治阶层希望能在一个平等的立足点上与原先印度教领域内同等身份的阶层相互交往,如果可能的话,他们希望能与具有拉吉普血统者通婚及同桌共食,接受其婆罗门用水煮熟的食物,并希望自己的婆罗门能获准进入有古老传统的婆罗门学校和寺院。不过,这些都是极端困难的事,而且刚开始时免不了都要遭遇挫折。例如,当一个感兴趣的欧洲人提到这么个暴发拉吉普的出身传奇时,一个真正的————至少在今天被认为是真正的————婆罗门或拉吉普会很有礼貌地、津津有味地倾听;然而,没有一个真正的婆罗门或拉吉普会真正地视这些暴发户为可与自己身份匹敌者。

    然而,时间和财富终究会解决此一问题。暴发户以各种方式,包括支付大笔聘金给愿意将女儿下嫁的拉吉普,有效地改变了此一状况(目前所需的时间更短)————他们的出身被淡忘,而新的社会地位则被承认,剩下的仅只是某些差别待遇而已。

    这就是印度教发展成熟后向异教地区传布的大致外在形式。伴随着此一外在形式的传布,还有内在形式的传布,其原则也极为类似。

    就一种社会现象而言,“客族”(Gastvolk)[7]普遍存在于印度教领域,直到今日仍可发现。目前在我们欧洲人周遭仍可见到的则为吉卜赛人————一种典型古代印度的客族,他们与其他客族的不同之处乃在于他们流浪于印度以外的地区。类似的情况早期亦曾出现在印度,只是规模要大得多了。那儿的客族,就像其他地方的一样,并非真的是个完全无家可归的流浪民族。更常见的情况是:客族仍是个拥有自己村落与土地的、发展较不成熟的部落,他们家庭或部落手工业的生产品主要是用来从事地区间交易的;也可能是部落的成员季节性地在地区间充当雇佣劳动力,例如收获时期的雇工、零工、修缮工与其他;或者,他们可能是传统性垄断某些特定产品在地区之间贸易的部落。

    一方面由于山林原野地区、未开化部落人口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因为已开化地区随着财富的增加而日益需要劳动力,开创出许多一般人所不愿沾手的、下等的或在宗教上被视为不净的职业,这些工作遂落入上述客族手中,这些外来人口虽然长期定居在城市,却仍然维持其部族的凝聚。客族的手工业逐渐有了高度发展,其形式有点类似特殊专业化的地方团体。我们可以发现某些高度发展的技术是掌握在一些人手中,这些人虽定居某地,在当地人看来却仍然是外人。他们并非住在村里,而是在其边缘————用德文来说,即“山丘”(Wurth)。他们不能享有村民的权利,而是形成属于自己的一个地区性的自治团体,这个团体代表他们,并有其管辖权。就村落而言,他们仅能享有客人的权利,这种权利部分是受到宗教的保障,部分则是在领主的保护之下。类似的现象亦可见之于印度以外的地区。

    从事客族职业的人,通常(尽管并非总是)无法与一般人通婚或同桌共食,换言之,他们在宗教上乃是被视为“不净”的。当这种针对一个客族的宗教性藩篱存在时,我们即称这样的客族为“贱民”(Pariavolk)[8]。在此一特殊意义下的“贱民”一词,不应泛指被当地居民视为“异乡人”、“野蛮”或“巫术性不净”的、充当劳动者的所有部族,除非此一部族同时也是(或主要是)个客族。最纯粹类型的贱民可见之于吉卜赛人,或者换个角度,中世纪的犹太人,他们已完全失去其固有的乡土,因此处于一种完全为了配合其他定居民族之经济需求的依存关系之下。

    从一个定居“部族”的客族职业到上述这种纯粹类型的“贱民”之间,尚有无数的过渡阶段。在印度教的领域里,不管在过去还是现在,对于任何非教徒都树立起一道森严的宗教性藩篱。所有这些非印度教的人皆被视为具有巫术性的不净。在每一个村庄可能都有一些不可或缺的客族劳动者,例如皮革业者,然而,尽管有此不可或缺性,这些人历经数千年还是一直被视为不净的。他们的出席会污染房间的空气,从而导致食物的不净,这些食物必须扔掉,以免招致邪恶[9]。因此,他们完全被排除于印度教社会之外,也无法踏入印度教的寺庙一步。

    由于环境的力量过于强大,使得社会秩序的完全融合需要通过一连串阶段性的调整方能达成。首先,不管在过去还是现在,隔离的层次总是变化多端的。尽管不净的客族劳动者自古以来即被排除于村落共同体之外,我们却不能就此认为他们被剥夺了一切的权利。村落必须对他们的服务支付固定的酬劳,同时保障他们职业的独占权。再者,他们规制化的、层次分明的宗教性权利与义务,也显示出他们的法律地位已得到确认。虽说婆罗门与其他高级种姓的成员的确可能有意避免与这些客族人接触甚至同席,然而,印度教严格的宗教戒律对于这种关系的本质而言,其实更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因为一个不净的客族劳动者万一触犯了这些规范,不但婆罗门或村落共同体会采取行动,在某些情况下,他自己的团体也会对他加以处罚。除此之外,这种触犯会带来此世巫术性的灾殃以及彼世救赎机会之锐减。

    固守这些规范与观念的、不净的客族劳动者与贱民,尽管地位非常低下,我们仍然得视之为印度教的成员。他们之被视为成员无疑也已有数百年之久,换言之,他们并非野蛮的部族,而只是印度教阶级分类下的“不净的种姓”。

    相形之下,有些客族的地位则是由传统规则所界定的,适用于那些与海外贸易有密切往来的部族。这些部族既无积极性的亦无消极性的宗教约束,他们仅只被视为“不净的野蛮人”。他们不承认任何印度教的宗教义务。他们不只有自己的神祇,更重要的是,他们还有自己的祭司(虽然这些现象的确也存在于印度教之中),简单地说,这些部族根本就不在乎印度教的制度。他们就像基督徒和伊斯兰教徒一样,与印度教沾不上什么边。

    然而,在迈向印度教化的途径上,的确存在着许多过渡阶段。正如布兰特(Blunt)在1911年的普查报告中所发现的,在普查里被列为“泛灵论者”中,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自己是印度教徒。相反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有一些在普查中被列为不净种姓的人,则倾向于否认与印度教————尤其是与婆罗门————有任何关联。另一方面,在力争突显其民族文化之意义的今日,印度教的代表性人物则力求尽可能广泛地来界定印度教。他们宣称,任何人只要能通过由普查当局所设定的印度教归属的“测试”之一,即为印度教徒。以此,耆那教徒、锡克教徒或“泛灵论者”都可算是印度教徒了。由于扩大了对印度教的界定,印度教徒与实际上正力求印度教化的异教徒终于有了交集。

    混居在印度教徒之间的客族人迈向印度教化的途径大致如下:客族劳动者开始要求并接受婆罗门的某些服务,这些婆罗门原先即习于为不净的种姓服务,例如卜算结婚的日子或类似的家务事。不过其他的一些事务,他们还是会继续找自己的祭司来办。如果这些客族劳动者转移至印度教种姓的职业(通常皆为不净者),他们就必须特别严格遵守适用于此一行业的规矩,以避免太过尖锐的摩擦。他们愈是接近一个“贱民”的纯粹类型(换言之,愈是丧失在一个封闭的部落领域里的定住性,或此种定住性愈来愈不重要),他们的社会情况愈是遵照着周遭印度教徒所确立的规范,他们就愈可能会调整自己的宗教仪式以配合此种规范,而他们采用的印度习俗愈多,最后就会发现自己基本上乃是处于一个通常属于不净的印度的种姓地位。

    至于这些客族旧有的部族名称,要不是直接被拿来移作种姓名称(例如仍然独占古来某些手工业或商业的贱民的情形),或者就是当他们以一个特殊的族内婚的族群加入古老的印度种姓时,将原有的部族名与此一种姓的名称并用。这些旧有部族名称的保留,也就是他们改宗归化的最后一点遗迹。“印度教化”,换言之,“部族”的“种姓”化,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过渡形态。有时候同化的过程是采取一种混合的办法,部分放宽门槛,部分则紧缩标准;或者,一个部族被当作客族而为数个种姓所吸纳,部族的某些部分却仍然维持其部族组织的形态[10]。凡此种种,我们便不赘述,总之,可以了解到印度教的界限从外观上是多么的模糊不清。

    印度教的传布方式,多半是一步步慢慢地将各种群体整个地吸纳到印度教的共同体里,并且,至少在原则上,别无他途可循。这是因为,个人从未能以个人的身份直接成为印度教共同体的一员,除非他是另一个团体(亦即某一种姓)的成员。伴随着改宗归化而来的,总是这么一套虚拟的故事:这个改宗的团体原本就是个种姓,情形就像天主教的某个教义,从来就不是(像现代的法律那样)被创造出来的,而只能是古已有之、如今重被“发现”与“定义”罢了。其中所透露出来的乃是印度教实为一种血族宗教(Geburtsreligion)。

    那么,促成改宗归化的动机何在?在婆罗门这方面,作为中介者,首先是出于物质的动机:可以借着种种服务而扩大营利收费的机会,从占星算命的报酬,到作为家庭祭司与祭献祭司所得的僧禄与祭品。在归化地区,改宗印度教的支配阶层,更是酬谢丰厚的牲畜、金钱、财宝,特别是土地与租税(胡椒税[Pfeffer-Rente])等等,给那些能够给他们提供必要的高贵出身“证明”的婆罗门。在改宗者这方面又是出于怎样的动机呢?想要变成“种姓”的“部族”,特别是他们的支配阶层,甘受无比繁复的仪式、义务之束缚,并且牺牲诸如饮酒之类通常相当难以自动戒除的嗜欲,到底是为什么?

    单就支配阶层而言,一个正统的宗教所具有的功能,亦即促成政治——社会支配势力与祭司阶层结成同盟的决定性因素。加入印度教共同体,在宗教上正当化了支配阶层的社会地位。不只给予了这些蛮族的支配阶层在印度文化世界里所公认的社会地位,并且,经由此一途径转化为“种姓”,更确保了其相对于被支配阶级的支配者地位————此种效力的彰显,实非其他任何宗教所能匹敌。溯及过去更久远的年代,相对于我们前面所描述的19世纪的情形而言,主导改宗印度教而需求婆罗门服务者,可就不单只是贵族阶层了,甚至主要并不是他们(我们后面会谈到为什么他们可能有时还成为婆罗门的直接敌对者),主动者毋宁是君王。

    正如东边的斯拉夫领主君侯之招徕日耳曼的教士、骑士、商贾与农夫到他们的领地去一样,东部恒河平原与南印度(从坦米尔[Tamil]地带至印度半岛南端)的君王也汲汲招徕娴熟文书与行政的婆罗门,为的是获得他们的帮助,以便牢固地建构起印度教模式的家产官僚制与身份制的支配,并且使自己获得印度教《法经》(Dharma-Sūtra)、《梵书》(Brāhmana)与《富兰那书》(Purāna)里所认定的正统氏族长(Rāja)与君王(Mahārāja)的地位。此一事实可证诸散见于印度各地的文书,其中记载着有时一次即颁赐土地给数十或上百个显然是移民来的婆罗门。

    正如正当性的利益关怀之于支配阶层,类似的关怀也促使贱民自愿接受印度教制度:他们借此得以被编入一个“不净种姓”的低下地位。对其周遭的印度居民而言,他们总之是“不净”的,并且,因为印度教立场而产生的不利限制,也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这样的地位。不过,从积极面来看,在工作机会的保障上,得以被承认为某个正统的“种姓”(不管是多么劣势特权的一个种姓),也总比单是作为一个异族要来得有利。同时,采纳某些印度教特有的组织形态(譬如我们后面就要谈到的种姓的“潘恰雅特”[panchayat])[11],对他们也具有某种实质的意义:这样的组织正好可以像工会似的(并且正当地)彻底维护低阶种姓的利益。只是,替代之道当然还是有的。

    就这类贱民的印度教化而言,宗教企望本身,或许至少在过去,总还是个迷人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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