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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沙门与婆罗门的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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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门与婆罗门的禁欲婆罗门垄断不了个人性的神秘救赎追求,正如其无法垄断哲学与知识一般。不过,他们硬是如此主张。理由是:神秘的救赎追求者,特别是隐遁者,在印度和其他各处一样,被认为是神圣卡理斯玛的担纲者,并且被尊崇为圣者与奇迹制造者,这使得婆罗门不得不去为自己垄断这样的权力地位。直到如今,官方理论都还认为,在所有的“sādhu”(修道僧)当中[1],唯有sannyāsin(进入第四生活期,亦即遁世期的婆罗门),换言之(就其早先的词义而言),脱出婆罗门种姓而过着修道僧生活者[2],才是真正的“沙门”(?ramana,samana)。正统教义总是一再严正地支持婆罗门的这种垄断。当然,针对下面的阶层时更是摆出最为严厉的态度。《罗摩衍那》中有着这么一则故事:有个身怀大奇迹力量的苦行者被勇士砍了头[3],原因是他只不过是个首陀罗而居然敢僭取这样的超人力量。然而,这则故事也告诉我们:在史诗时代的正统义理中,即使是首陀罗也可以靠着苦行而练成神奇的巫术力量。

    从来未被官方所放弃的那些独占要求[4],也从来没有被真正彻底实行过。再者,见于后世的那种特有的修道院(Math)组织,到底是婆罗门的沙门所创始的,还是模仿被引进的异端制度的结果,至今也从未有过定论。前者当然不无可能,因为婆罗门隐者一旦获得“Yati”(完全的苦行者)的资格,素来不是成为教师就是成为巫术性的救苦救难者,有着一群弟子或俗世的仰慕者簇拥着他。但问题在于:在怎样的一个程度上,我们称之为前佛教时代的“修道僧”与“修道院”?若据古老的传统,除了年老的苦行者之外,确实还有隐士与孤立的职业苦行者存在。同样的,“学校”————作为一个共同体,后来称为“parisad”(集会)————当然也是存在的,否则某些学说的创建便无可能;根据后期印度教所制定的规则,学校应该要有21名受教的婆罗门才算数,但在早期却往往只有3至5名。按照传统,教导高贵门阀子弟的史诗时代的导师(Guru)只教5个学生[5]。尽管这在当时可能不再是个通例,然而却可显示出前佛教时代的婆罗门阶层离群众布教到底有多远。哲学思辨与知识学问的发展就靠着:1. 隐士与世俗祭司及他们的学生,2. 那些在形式上已组织化的学校,为担纲者。后来的“修道院”(Math),作为有系统地扩大的群众现象,直到教派竞争与职业修道僧阶层的时代才出现。就梵行者古来的禁欲苦行观之,从哲学学校到修道院的转变过程是摆荡不定的,至少,那想必相当古老的教学传统假设真的是采取一种寄宿学校的形态的话。

    依靠捐献喜舍来维持的学校或修道院式的组织,主要是确保婆罗门能够有机会在衣食无虞的情况下维续其吠陀知识。后来,在有俸禄可资处分的情况下,(世袭地)属于古老学校或修道院俸禄阶层的身份,往往便成为属于完全婆罗门阶层之种姓或次种姓成员的前提条件,所谓完全的婆罗门阶层,一方面是指有资格执行仪式礼节,另一方面,与之相应的,有资格接受礼物与捐献者。除此而外即为俗人,不能享有完全种姓成员的这种极其重要的特权[6]。

    后来的正式僧院组织及僧侣阶层的样式[7],似乎也同样显示出:那种在形式上相当自由的学校共同体————教师、弟子连同那些试图以供养和捐助共同体的方式来为自己求得此世与彼世之利益的俗人追随者————构成历史的出发点。显然地,这样的共同体里尚欠缺具备固定“规则”的体系性组织。只要有这么一个共同体存在,纯粹的个人关系便是结合的基础。如后文所见的,原始佛教本身确实就显示出此种家父长结构的痕迹来。将这样一个神圣的导师、灵魂司牧者(“Guru”或“Gosain”)[8]和其弟子及关注灵魂的俗众追随者结合起来的恭顺纽带,在印度教伦理中是如此异常的强韧,以至于此种关系得以且必然成为几乎所有的宗教组织的基础。

    对于弟子,任何导师都享有一种高于父权的权威[9]。当他过着沙门的生活时,他便是俗人之圣徒崇拜的对象。因为,根据毫无疑问的教理,正确的知识会带来巫术的力量,婆罗门若具有正确的吠陀知识,他的咒术就会发生效用,必要的时候,他会愿意诉诸神判(火占)来证明这点。神圣的灵知使他具有行奇迹的能力。以施行奇迹著称的导师,自然一向是根据氏族卡理斯玛的原则,让他自己作为尊师的威信世袭下去,或者由他来指定继承者,唯有不得已时,才会诉诸“选举”的方式,换言之,由弟子们来确认那具备卡理斯玛资质者并加以欢呼赞同。唯有从导师那儿才能学得真正的智慧,这至少是《奥义书》时代就已确立的自明之理。由于许多有姓名可征的哲学派别及教派的创立者身后留传下教权制的世系,所以其灵知的义理与技术往往便得以历数百年而更加充实完备。现存于印度为数极多的(大抵是小的)僧院与僧院式的共同体,倘若彼此之间有着组织关系,那么多半是相应于卡理斯玛原理而按照系谱原则建构起来的[10],一如西方中世纪的修道院直到西妥教团时代的情形[11]。印度教的僧侣阶层是从游历四方的巫师与诡辩家发展出来的[12]。不管什么时候,总有为数甚伙的游方托钵僧阶层存在。形式上,僧侣通常可以自由地完全退出僧院,并且原则上随时都可以[13]。因此,僧院院长(Mathenat)的纪律与僧院的秩序往往是————虽然并非总是————松弛并且相对而言不拘形式[14]。

    若依印度教————不论其为正统派还是异端派————的救赎之道的性质,是不会有什么僧侣的劳动义务存在的。没有僧侣“劳动”过。关于僧侣生活样式的戒律,在内容上[15],若非纯粹的秩序规则,诸如禁止在雨季里出游及剃发之类的外在事项,即为婆罗门日常禁欲的强调:有时候仅止于禁欲的程度,有时则包括方式与意义。后者视其与(《梵书》和《奥义书》中发展出来的)婆罗门救赎理论的关联而定。

    守贞、回避甜食、仅限于食用已掉落的果子、完全无产化(禁止积蓄财货并托钵维生————后来大抵仅限于接受施主吃剩的食物)等戒律,以及游方的戒律(后来往往更严格规定只能在一个村庄里过一夜,甚至不得过夜),非不得已才披衣上身等,都只不过是日常禁欲的强调[16]。相反的,被后来的救赎宗教强调到极点、而前此已出现在古典的婆罗门禁欲者身上(只不过宽严程度有所不同)的“不杀生”戒律————无条件地爱惜一切生物的性命————并不只是反狂迷的素食主义在量上的强化,也并不只是限定只有祭司才可吃献祭牲肉的结果[17]。此处,万物一体的宗教哲学信念显然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同此联结的是对某一种动物之尊崇的普遍化:在此,牛被尊崇为绝对“洁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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