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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字卷之三 偏次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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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青欲上书报天子军曲折。————不曰「军之曲折」。

    [95]汉陆贾传:为社稷计,在两军掌握耳。————不曰「社稷之计」②「两军之掌握」者,大率偏、正次合幷,上下文字已偶矣,如加「之」字,又复数奇。如「为社稷计」「发人室庐」「为飮食费」「得秦图书」「推春秋义」等语,皆四字矣,词意颇足,故不加「之」字。至如「报天子军曲折」「论述六艺传」等句,不间「之」字,语方遒劲。

    等句也,史记有「之」字,而汉书故删去者,指不胜屈,今录数则以示一斑,学者可自证也。

    [96]史记季布列传云:夫陛下以一人之誉而召臣,一人之毁而去臣,臣恐天下有识闻之,有以窥陛下也。

    [97]汉书季布传云:夫陛下以一人誉召臣,一人毁去臣。

    [98]史记又云:且仆楚人,足下亦楚人也,仆游扬足下之名于天下,顾不重邪!

    [99]汉书则云:且仆与足下俱楚人,使仆游扬足下名于天下,顾不美乎!

    [100]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云:夫以一赵尚易燕,况以两贤王左提右挈,而责杀王之罪,灭燕易矣。

    [101]汉书张耳陈余传云:而责杀王罪,灭燕易矣。

    [102]史记项羽传云:此亦天亡秦之时也。

    [103]汉书项羽传云:此亦天亡秦时也。

    [104]史记又云:陈余为将,将卒数万人,而军巨鹿之北,此所谓河北之军也。

    [105]汉书则云:陈余将卒数万人,军巨鹿北,所谓河北军也。

    [106]史记又云:宋义论武信君之军必败。

    [107]汉书则云:宋义论武信军必败。————由是观之,「之」字加否无定例,汉书删改史记数字,则成汉文,此笔削之妙也。

    若如偏次平列多字,字数皆偶,而正次惟一奇者,概如「之」字以为别。正次字偶者,则无常焉。

    正次字奇。

    [108]孟梁下:谓棺椁、衣衾之美也。————「棺椁」「衣衾」两偏次平列,犹云「棺椁之美与衣衾之美」也。「美」字奇而用如名者,今为正次,前加「之」字以自别也。

    [109]又公上:管仲、晏子之功。

    [110]又滕上:兽蹄、鸟迹之道。

    [111]又:悦周公、仲尼之道。

    [112]又滕下: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

    [113]又离下: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

    [114]又告下: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

    [115]又尽上:是舍箪食、豆羹之义也。

    [116]又梁上:鸡、豚、狗、彘之畜。————等句,皆此例也。

    [117]史平淮书: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

    [118]韩毛颖传:自结绳之代以及秦事,无不纂录,阴阳、卜筮、占相、医方、族氏、山经、地志、字书、图画、九流、百家、天人之书,乃至浮图、老子、外国之说,皆所详悉。

    [119]史十二诸侯年表序:及如荀卿、孟子、公孙固、韩非之徒,各往往捃摭春秋之文以著书。

    [120]史萧相国世家: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121]又: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122]左隐二:涧、溪、沼、沚之毛,苹、蘩、蕰、藻之菜。

    [123]庄在宥:于是天下始乔诘卓鸷,而后有盗跖、曾、史之行。

    [124]史礼书:是以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飮食、嫁娶、丧祭之分,事有宜适,物有节文。

    [125]汉东方朔传: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

    [126]史赵世家:变服骑射,以备燕、三胡、秦、韩之边。

    [127]韩答侯继书:至于礼、乐之名数,阴阳、土地、星辰、方药之书,未尝一得其门户。————以上所引,皆正次一字,而偏次平列者,各参「之」字以别也。

    正次字偶。

    [128]孟梁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偏次偶而正次四字平列,参以「之」字以相别。

    [129]又尽上:王子宫室、车马、衣服多与人同。————「王子」偏次,其正次三耦平列,又不参「之」字矣。

    [130]史十二诸侯年表序:七十子之徒,口授其傅指,为有所刺耳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也。————「文辞」正次字偶,其偏次四字先之,间以「之」字。

    [131]韩应科目时与人书:盖非常鳞、凡介之品汇、匹俦也。————「常鳞」与「凡介」皆属偏次平列,合成四字,其正次亦然。中间「之」字,文气方不促也。

    而[132]齐策:夫驽马、女子筋骨力劲,非贤于骐骥、孟贲也。————犹云「驽马、女子之筋骨力劲」也,不间「之」字而句意亦明。

    [133]汉陆贾传:足下中国人,亲戚、昆弟坟墓在眞定。————不曰「亲戚、昆弟之坟墓」,而语气更足。③

    故正次字偶者,「之」字加否无常,要以便于口诵为则耳。

    有两、三偏次转相属者,「之」字参否无定。大约诸次字奇者概参「之」字,奇偶不一者,无定例也。

    [134]礼檀弓: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前三名皆偏次,递转相属,其后各加「之」字以为别。而经籍中如此句法,实所罕见。

    [135]孟万上:齐东野人之语也。————犹云「齐东之野人之语」,前两偏次递属,不参「之」字。

    [136]史魏其列传:魏其侯窦婴者,孝文后从兄子也。————犹云「孝文后之从兄之子」也。

    [137]又:所镇抚多有田蚡宾客计*。————犹云「田蚡之宾客之计*」也。

    [138]汉霍光传: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犹云「大将军之时之法令」也。

    [139]史刺客列传:得赵人徐夫人匕首。————犹云「得赵人之徐夫人之匕首」也。④

    [140]史游侠列传:解姊子负解之势,与人飮,使之嚼,非其任,强必灌之。————犹云「解之姊之子」也。上引五节,两偏次与正次皆辗转相属,皆无「之」字为间,而句意亦明,此古人用笔简洁,若今人,正次之先必加「之」字,曰「孝文后从兄之子」,「田蚡宾客之计*」,「大将军时之法令」「赵人徐夫人之匕首」,「解姊之子」,则文气弱矣。

    [141]史张释之列传:其后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犹云「高庙坐前之玉环」。

    [142]韩张中丞传后叙:又不载雷万春事首尾。————犹云「雷万春事之首尾。」所引两节,三次递属,皆不参「之」字,义与上同。

    凡言约分,母数偏次,子数正次。若母、子皆名者,概参「之」字。母为名字而子为静字,或为代字,与母子皆非名者,「之」字加否,无常例也。

    [143]孟公上: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仁之端」者,犹云「仁德中之一端」也,「仁」为母而「端」为子,故参「之」字以有别也。⑤余同。

    [144]史匈奴列传:匈奴人众,不能当汉之一郡。————「汉之一郡」者,「汉郡中之一郡」也。

    [145]又:乃解围之一角。————「围之一角」者,「四围之一角」也。皆约分也。

    [146]汉律历志:法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犹云「月行白道一周,合当二十九日又一日八十一分中之四十三分,即谓一日分为八十一分,而白道一周合当二十九整日,又日之四十三分」也。「四十三分」者,数名也,今为子,「日」为母,中间「之」字以别之。

    [147]孟尽下: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两约分,皆静字也,中间「之」字。

    [148]又滕上:其实皆什一也。————犹云「什分中之一」,母子皆数,不参「之」字。凡约分子母皆数名者详后。

    [149]史平准书:是固前而欲输其家半助边。————「家半」者,「家产之半」也。「家」,名而母也,「半」者,静字而为子也。不参「之」字,其义亦同。

    又约分,母为名而子为约指代字者,前已详矣。子为接读代字者,则「之」字参否无定。

    参「之」字者。

    [150]左文十三:请东人之能与夫二三有司言者,吾与之先。————「东人」母而名也,「能与夫二三有司言者」,接读代字也。⑥犹云「请东人中之能若是者」,中间「之」字以为别。

    [151]史大宛列传:而立宛贵人之故待遇汉使善者名昧蔡,以为宛王。————犹云「宛贵人中之善遇汉使者」也,亦加「之」字以为别也。

    不参「之」字者。

    [152]又平原君列传:约与食客门下有勇力文武备具者二十人偕。————犹云「与食客中之二十人偕」也,不参「之」字。

    [153]又魏其列传:举适诸窦宗室毋节行者,除其属籍。————犹云「诸窦宗室中之毋节行者」。

    [154]又汲郑传:贾人与市者坐当死者五百余人。————犹云「贾人与市者中坐当死者五百余人。」

    [155]汉高帝纪:徒中壮士愿从者十余人。————犹云「徒中壮士之愿从者」也。原文皆不参「之」字,其辞义亦不因之而晦。⑦

    ○1杨云:赵歧孟子注云:‘端,首也。’此犹今人之言「端绪」。

    ○2杨云:「为」介之,「社稷」司词,「计」乃动字。马氏认「为」为动字,「社稷」为偏次,「计」为名字,大误。

    ○3杨云:「亲戚」「昆弟」「坟墓」三项并列,非谓「亲戚昆弟之坟墓」也。汉书两粤传载文帝诏书云:‘亲兄弟在眞定者,已遣人存问。’史记南越传云:‘文帝召佗从昆弟,尊官原子赐宠之。’是佗昆弟在汉之证。

    ○4杨云:「赵人」乃加词,加词之下,例不得加「之」字。马氏以为偏次,误。

    ○5[143]与上[57]重,马氏误解「端」字之义,见上注①。

    ○6[150]「能与夫二三有司言者」是一读,说「接读代字」就只是「者」一字。

    ○7[152]至[155]诸例都说是分母与分子关系,即偏次与正次关系,而后面【3.4.3.5】节[349][351][354]三例与这里所引例句相同,却说名后所续之读是加词,即同次,与此处说是正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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