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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字卷之四 受动字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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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人见其为能忧边思职」也。

    [372]史韩非列传:所说出于为名高者也,而说之以厚利,则见下节而遇卑贱,必弃远矣。所说出于厚利者也,而说之以名高,则见无心而远事情,必不收矣。————两「见」字,即汉书「见谓」之义。

    [373]史孟荀列传: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见以为」者,即「见为如此」也,故后用表词。

    [374]韩黄家贼事宜状:臣自南来,见说江西所发共四百人。————「见说」者,「闻说」也,①疑为唐人方言。

    [375]汉沟渠志:许商以为古说九河之名,有徒骇胡苏鬲津,今见在成平东光鬲界中。————「见在」者,「为人所见在于何处」也。而「见」字读若「现」字者,后世之说也。②

    [376]韩许国公神道碑:今见在人莫如韩甥。————「今见在人」者,「今为世所见为在者之人」云。③

    然[377]韩文进学解云:然而圣主不加诛,宰臣不见斥,非其幸事欤!————其意盖谓「不为宰臣所斥」也,则「见斥」二字反用矣,未解。④

    [378]史平准书:式何故见寃于人?————「见寃于人」者,「为人所寃」也。「于人」者,明「寃」之所自也,与前式同。

    [379]又李斯列传:且夫臣人与见臣于人,制人与见制于人,岂可同日道哉!

    [380]又礼书:循法守正者见侮于世。

    [381]庄秋水:吾长见笑于大方之家。

    [382]史商君列传: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

    [383]又韩非列传:昔者弥子瑕见爱于卫君。

    [384]韩原道:呜呼,其亦幸而出于三代之后,不见黜于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也,其亦不幸而不出于三代之后,不见正于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也!

    [385]又进学解:然而公不见信于人,私不见信于友。————诸引句,于动字前加一「见」字⑤,复介以「于」字,以言其上之所自发也。

    加「被」。

    [386]史酷吏列传:错卒以被戮。————「被戮」者,「为所戮」也。

    [387]又:被污恶言而死。————「被污」者,「为所污」也。

    [388]又:是时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

    [389]汉张敞传:身被重劾。————皆同上。

    [390]韩释言:子前被言于一相,今李公又相,子其危哉!————「被言」,「为人所谗」也。「于一相」者,其转词也,非为一相所言也,犹云「前有谗子于一相者」也。

    [391]又论淮西事宜状:所以数被攻劫。

    [392]又:或被分割队伍。————皆同上。

    加「蒙」「受」。

    [393]汉张敞传:数蒙恩贷。

    [394]又司马迁传:受械于陈。————两句则「蒙」「受」二字加诸外动之先,与「见」字同。

    而凡言定为某罪名者,则惟「坐」字。⑤

    是以[395]汉景帝纪: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坐臧为盗」者,犹云「坐为臧罪如盗」也。案,汉法入罪曰「坐」,即定以归入何罪也。

    [396]汉贾谊传: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

    [397]后汉光武纪:邑曰:‘吾昔以当成牙将军围翟义,坐不生得以见责让。’————两「坐」字有解作‘因也,缘也’亦可。总之,不失为受动之意者近是。

    ○1「见说」既为「闻说」之义,当非表被动的。

    ○2章云:助字辨略卷四云:‘又读作「现」。’刊误云:‘读若「现」字,古有静字、状字二用法。史记项羽纪云:“军无见粮。”汉书王莽传云:“仓无见榖。”此静字用法也。汉书外戚传云:“儿见在,未死。”及沟洫志此文,皆状字用法也。马氏以为后世之说,殊为失考。’

    ○3杨云:此例「见」亦当读若「现」,马说非是。

    ○4动字的「见」字作「被」讲,是虚字。马氏时而讲作「被」,时而讲作「看见」,举棋不定,是一误。汉代开始,「见」又兼有称代作用(可参看吕叔湘见字之指代作用,见汉语语法论文集),见于[357][377]等例,马氏不明了这一用法,对于前一例仍将「见」字讲作「为人所见」,已属牵强,对于后一例,就只能说是‘则「见斥」二字反用矣,未解’了。

    ○5「坐」与「见」「被」不同,与被动义毫无关系,不应列入此节。

    【5.3.5】五,「可」「足」两字后动字,概有受动之意。①

    加「可」。

    [398]孟公下:晋楚之富,不可及也。————犹云「晋楚之富非为人所可及」也。以「可」字先乎「及」字,「及」字即有受动之意。盖人所不可及者其富,「富」为「及」之止词,今转为起词而居主次。下皆仿此。

    [399]又:管仲且犹不可召,而况不为管仲者乎?————言「管仲犹且不可为人所召」也。

    [400]又公上: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

    [401]又滕上:民事不可缓也。

    [402]又万上:时举于秦,知好缪公之可与有行也而相之,可谓不智乎?

    [403]又:故君子可欺以其方,难罔以非其道。

    [404]又万下:卫卿可得也。

    [405]又尽上:民可使富也。————诸句「可」字下动字,皆受动也。

    [406]左隐元: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

    [407]史季布列传:项氏臣可尽诛耶?

    [408]又封禅书:黄金可成而河决可塞,不死之药可得,僊人可致也。

    [409]汉霍光传:臣头可得,玺不可得也。

    [410]史淮阴侯列传:吾为公从中起,天下可图也。

    [411]汉贾谊传:德可远施,威可远加,而直数百里外,威令不信,可为流涕者此也。

    [412]公庄十三: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雠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着乎天下,自柯之盟始焉。

    ————诸「可」字后所有动字,皆受动也。

    加「足」。

    [413]孟梁上:抑为采色不足视于目与,声音不足听于耳与,便辟不足使令于前与?————三「足」字后动字,皆转为受动。「视于目」者,犹云「为目所视」也。余同。

    [414]又公下:王由足用为善。————言「其性质尚足为人所用以为善」也。

    [415]史黥布列传:余不足畏也。

    [416]又留侯世家:吾惟竖子固不足遣,而公自行耳。

    [417]秦策:三王不足四,五霸不足六也。

    [418]韩董公行状:凡所谋议于上前者,不足道也。

    [419]又侯喜进士状:此乃市道之事,又何足贵乎!

    [420]又论淮西状:太山压卵,未足为喻。————诸「足」字后动字,皆受动也。

    他如「得」「当」诸字后动字,亦有受动之意,然不常见。

    [421]左闵元:先为之极,又焉得立?————「又焉得立」者,犹云「太子将何以被立」也。「立」在「得」字后,有受动意。

    [422]韩答元侍御书:足下与济父子俱直牵联得书。————「得书」者,「能为人所书」也。

    [423]汉霍光传:陛下未见命高庙,不可以承天序,奉祖宗庙,子万姓,当废。————「当废」者,应见废也。「废」在「当」字后,有受动意。

    ○1本节所谈「可」「足」「得」「当」等字,是表示可能、值得、应当等意思的助动字,虽然位于其后的动字常为被动意义,但也有非被动意义的,与一定表示后边动字为被动意义的「见」「被」等不同。

    【5.3.6】六,外动字单用,先后无加,亦可转为受动。此同三式,惟动字后无「于」字为介耳。又同五式,惟动字先无「可」字为助耳。

    [424]礼大学: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有「格」「至」「诚」「正」「修」「齐」「治」「平」诸字,皆单用,先后无加而成为受动者也。①

    [425]孟滕下:迫,斯可以见矣。————「迫」字动用而为受动也。

    [426]又离下:谏行言听。

    [427]史淮阴侯列传:言听计用。

    [428]又屈原列传:兵挫地削。

    [429]庄胠箧:昔者龙逄斩,比干剖,苌弘胣,子胥靡。

    [430]汉景帝纪:农事伤,则饥之本也。女红害,则寒之原也。

    [431]史滑稽列传:数使诸侯,未尝屈辱。②

    [432]燕策:珠玉财宝,车甲珍器,尽收入燕,大吕陈于元英,故鼎反于历室,齐器设于宁台,蓟邱之植植于汶篁。

    [433]史魏其列传:夫系,遂不得告言武安阴事。

    [434]韩答元侍奉御书:足下以抗直喜立事,斥不得立朝。

    [435]又进学解:占小善者率以录,名一艺者无不庸。

    [436]又与孟东野书:各以事牵,不可合幷。③

    ————诸引「行」「听」「用」「挫」「削」「斩」「剖」「胣」「靡」「伤」「害」「使」「屈辱」「收」「陈」「反」「设」「植」「系」「斥」「录」「庸」「牵」「合幷」诸动字,皆受动也。

    而「名」「化」等字后缀一「为」字,亦可转为受动之意。

    [437]史陆贾传:名为有口辩士。————「名为」者,「为人所名」也。

    [438]庄子知北游云:臭腐复化为神奇,神奇复化为臭腐。

    [439]三国志王粲传注云:而此诸子化为粪壤,可复道哉!

    「迁」「徙」「封」「拜」等字亦然。

    [440]史记曹相国世家云:及亢父,先登,迁为五大夫。

    [441]又云:拜为假左丞相。

    ————诸句皆与上同解。惟「为」字后所有名、代、静诸字,皆表词也,必与起词同次。同次篇内与论「为」字节参观可也。

    ○1这一句应当与上一句‘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连起来看。两「格」字、两「修」字、两「治」字,都可以认为前为外动,后为受动,「平」字一见,也可以认为是受动,如马氏所说。「诚」「正」「齐」三字则应该认为初为静字的致动用法,次见为静字的本来用法。

    ○2此「使」为「出使」义,非初可能由「被使」义衍生,但「出使」义既已确立,即不外应仍认为受动字。

    ○3此例「合幷」前有「可」,不应阑入外动字单用转为受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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