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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字卷之七 与字之用七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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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与其从辟人之士也,岂若从辟世之士哉!

    [410]礼大学云: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

    [411]汉书刘韵传云:何则?与其过而废之也,宁过而立之。

    [412]庄子大宗师云:与其誉尧而非桀,不如两忘而化其道。

    [413]孟子万章上云:与我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吾岂若于吾身亲见之哉?

    [414]韩文对禹问云:与其传不得圣人而争且乱,孰若传诸子?虽不得贤,犹可守法。 ————诸引句法皆同。①

    惟[415]左传闵元年云:犹有令名,与其及也。————两句倒置。

    [416]汉书司马迁传云: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一毛,与蝼蚁何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此比词之所以联以「与」字也。有云「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绝句,以「与」字解作「谓」字,犹云「不谓我能死节」也,盖未知「比」字之义耳。

    ○1[408]至[414]诸例中「与」与「与其」皆连字,参【8.4.4】节。

    【7.4.5】「与」司「谁」「何」两代字,后所司者常也。

    [417]汉贾谊传:陛下虽贤,谁与领此?

    [418]又东方朔传:先生自视何与比哉?

    [419]孟滕下:王谁与为善?————所谓「谁与」「何与」者,即「与谁」「与何」也。「孰与」二字,不在此例。「孰与」二字所司见上。①

    司「所」字则必后焉。

    [420]论乡党:揖所与立。————「与」司「所」字而位于其后。

    [421]孟离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

    [422]史淮阴侯列传:非信无所与计事者。

    [423]汉霍光传:发御府金钱刀剑玉器采绘,赏赐所与游戏者。

    [424]韩柳子厚墓志:所与游,皆当世名人。————引句内「所与」二字,皆司者后于所司。

    后于名字者不常。「与」司名字而倒置者,必间「之」字,已见「之」字节矣。②

    [425]庄庚桑楚:拥肿之与居,鞅掌之为使。————犹云「与拥肿居」也。

    [426]韩上宰相书:麋鹿之与处,猨狖之与居。

    [427]左昭十五: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

    [428]越语:王孙子,昔吾先君,固周室之不成子也,故滨于东海之陂,鼋龟鱼鳖之与处,而蛙黾之与同渚。————所引句法同上,皆间「之」字。其不间者,则惟

    [429]论语微子云: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言「吾非与斯人之徒而与谁」也。「与」外动字也。

    ○1此句费解,应云:「孰与」用例见上。

    ○2参【7.1.4.3】节。彼处之[106][107]例与此处之[428][426]例重出。

    【7.4.6】「与」先动字,其所司有蒙前文而不书者。

    [430]孟万下:弗与共天位也,弗与治天职也,弗与食天禄也。————犹云「晋平公弗与亥唐共天位」也。「亥唐」在前,故隐而不书。

    [431]汉陆贾传:留与饮数月。

    [432]又霍光传: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

    [433]史李斯列传:乃召高与谋事。

    [434]汉韩延寿传: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诸引句内「与」字司词皆在前文,故含而不书。

    【7.4.7】「与」字于助动后,无司词者常也。

    [435]论子罕: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可与共学」者,言「可与之共学」也,「之」者,以指可与共学之人,下同。「可」,助动也。此等句法,动字往往解为受动。

    [436]又学而: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言「可与赐论诗矣」,「赐」司词而为起词。故「可」「言」诸动字皆可视同受动。①有谓

    [437]礼中庸云:可与入德矣。

    [438]论语阳货云: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

    [439]易系辞云:是故可与酬酢,可与佑神矣。

    [440]史记袁盎列传云:妾主岂可与同坐哉!————诸「与」字作「以」字解。而引

    [441]史记货殖传云: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

    [442]汉书扬雄传云:建道德以为师,友仁义与为朋。

    ————诸句,以「与」「以」两字互文为证。不知古人用字不苟,其异用者正各有其义耳。况助动后,「与」字实有本解。如

    [443]汉书陆贾传云:越中无足与语。————若云「无足以语」,则不词矣。

    书籍中「与」字往往有不可解之处,释词所拟之解,颇可释疑,然不敢据为定论也。

    ○1【5.8.1】节说:‘「可」「足」两助动字后,所续其它动字,概有受动之解。’此处则不但「可」字,连「言」等动字亦可视同受动。两说相较,前者为胜,后者疑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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