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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立法的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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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之集会结社权。

    (二)承认劳动者之同盟罢工权。

    (三)承认劳动者之团体的契约缔结权。

    (四)承认劳动者之国际的联合权。

    (五)日工不得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过六小时,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休息。

    (六)十八岁以下的青年男女工人及吃力的工作不得过六小时。

    (七)禁止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如有特别情形,须得工会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时间。

    (八)雇工的工作时间虽可超过八小时,但所超过之工作时间的工值须按照八小时制的基础计算。

    (九)须以法律担保一般不掠夺别人劳动之农人的农产品价格,此项价格由农人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

    (十)吃力的工作及有碍卫生的工作,对于十八岁以下的男女工人绝对禁止,超过法定时间绝对禁止女工及十八岁以下之男工作夜工。

    (十一)体力的女工产前产后各八星期休工,其他工作之女工产前产后各六星期休工,均照常领取工资。

    (十二)禁止雇用十六岁以下之男女童工。

    (十三)为保障工人适当以至低限度之工钱,国家须制定这种保障法律。当立此项法律时,须准全国总工会代表出席。无论公私企业或机关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此项法律保障的至低限度。

    (十四)各种工人由他们的产业组合或职业组合保障可选举代表参加政府经济机关,及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

    (十五)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均须设立劳动检查局。

    (十六)国家保障工人有完全参加国家所设劳动检查局之权。

    (十七)一切保险事件须由工人参加规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业和机关内的工人之损失或危险,保险费完全由雇主和国家出之,受保险者决不分担。

    (十八)各种工人和雇佣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两星期之休息,并有领薪之权。

    (十九)国家须以法律保证男女工人有受补习教育的机会。

    请愿者: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 邓中夏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武汉分部 林育南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上海分部 袁大时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湖南分部 毛泽东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广东分部 谭平山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山东分部 王尽美

    介绍人:童启曾 杜凯元 张秉文 赵金堂 岳云韬 孙镜清 李肇甫 刘纬 萧湘 廖希贤 蒲伯英 吕复 骆继汉 姚桐豫 周继潆 万钧 彭学浚 孙钟 邓毓怡 汤松年 张国浚 胡鄂公

    1922年7月

    编后说明:本文所列的《劳动法案大纲》,与中央档案馆存件相较,条数及各条内容基本一致,但文字有出入,有的条文有较大出入。如:第五条末句,本文为“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的休息”,中央档案馆存稿为“每星期应予以连续二十四小时之休息”。第十一条,“其他工作之女工”的产假,本文为“各六星期”,中央档案馆存稿为“五星期”。看来,“四十二小时”似属排印数字颠倒所致。本文所署时间为7月,中央档案馆存稿署8月。中央档案馆存稿文字较本文更严密,当系经过修辞的文件。

    (转自《济南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济南出版社1991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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