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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种姓的主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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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学说里的四大种姓,长久以来便被近代社会科学视为纯粹的文学产物。此种看法如今已不再流行。我们上述的讨论也显示出,这样的推论未免言之过甚。截至目前,婆罗门都还是以对方被编列为古老的四大种姓当中的哪一个,来决定打招呼的方式,也难怪现今的种姓无不个个努力要挤进这四大种姓之中。载有种姓相关事务的诸多碑铭文献,证实了古代四大种姓的意义。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碑文作者全然受到文学传统的束缚,和现今声称名列“刹帝利”或“吠舍”等级的种姓代表并无两样。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法典上的记载尽管如此单纯化与类型化,但无论如何总是其时代状态的写照,而非全然凭空杜撰。

    法典上所说的两个下层种姓,或许根本算不上现今意义上的种姓,不过总算是标示出古典时代就有的两个种姓阶序等级。毫无疑问,它们原先不过是个“身份”。文献上有个地方说:“在婆罗门与刹帝利出现之前,吠舍与首陀罗早已存在。”吠舍是古代的“平民”(Gemeinfreien),上有贵族,包括军事贵族(酋长氏系及后来的骑士氏系)和其他地方亦有的祭司贵族;下有不属于平民的“奴隶”,亦即首陀罗。迦凡阿雅纳(Gavāmayana)祭典里,一个雅利安人与一个首陀罗的象征性斗争,就像是斯巴达人所举行的意味相同的祭典[1]。事实上,此种对立,远比另外两个上层种姓和吠舍之间的对立强烈得多。

    婆罗门与刹帝利只限于从事某些符合其身份性生活样式的活动:婆罗门从事祭祀、研习吠陀、接受喜舍(特别是土地)、禁欲苦行等[2];刹帝利则从事政治支配和骑士的武勇行为。吠舍所从事的农业与商业(尤其是放贷取息),对婆罗门和刹帝利而言是有失身份的行当。不过,非常时期,换言之,确实无法以惯常的活动来维持其合于身份的生活所需时,婆罗门和刹帝利也可以暂时(有所保留且例外地)从事吠舍的经济活动。

    相对的,首陀罗的生活样式就是指卑仆贱役。在他们手下的一切工作,古典文献里一概称之为手工业。手工业活动,在此比起其他任何地方来,之所以被更为浅显且照字面地理解为服务于其他种姓的苦役,可以从印度特有的村落手工业之原始性格里得到解释。如前面简短提及的,所有的手工业者实际上也只不过是一种世袭的劳工(Instleute),用英文术语来说,是在某种“编制”(establishment)下的一员,并非个人的奴仆,而是村落共同体的仆役,世袭地拥有村落佃贷给他们的土地[3]。原则上,村落并非按件计酬式地换取他们的服务,而是分予他们一定的收成比例与实物。属于这个集团的工匠,种类因地而异,然而,不管在任何地方,直至今日,他们大体上仍是共通的一种典型。

    若就婆罗门与拉吉普现今的职业种类观之,我们发现,这些种姓的成员,无论他们是多么的落魄,也绝少从事这类古老的手工业。然而,拉吉普当“农夫”的情形极为常见,事实上整个拉吉普种姓大多是农夫。不过,即使在现今,亲自耕作的拉吉普在位阶方面怎么也比不上坐收租金的地主。由于海外输出的畅旺(当然,还外加其他的因素),地租节节高升,结果导致坐收租金者的人数异常快速地增长。声称拥有刹帝利位阶的其他种姓,往往要求排名在“农民化”的拉吉普之上。基于其种姓自古以来对工商业的排斥,以及服侍于宫廷的传统,拉吉普宁可充当私人的家内仆役(即使是最卑贱的劳役,总还是仪式上纯净的),也不愿从事手工业。从另一方面来看,高层种姓成员对于此种家内劳动的需求自然也是很大的,因为这些家仆必须是在仪式上纯净因而能够贴身服侍男女主人者,特别是能够供水给他们。同样的情形也决定了婆罗门种姓对于某些职业的垄断,例如高层种姓家里的厨师就几乎非他们莫属。此外,婆罗门也和我们西方中世纪的教士一样,大多从事必须精通文字与教养有素的职业,特别是行政事务。在南部,婆罗门对于行政职务的独占,一直到最近依然如此[4]。

    以上所述皆与传统内容相符。

    一、婆罗门

    关于高等种姓被规定的生活样式,法典里也记载了其他一些重要的特征,这些特征非但真实确凿,部分而言还相当古老。凡是到达一定年龄而尚未获佩圣带者,法典即降等发落之;再者,法典也一一规定了与各年龄阶段相应的典型生活样式。无论如何,事实上只有最高等的种姓,亦即婆罗门,才彻底实行这些规定。婆罗门从来不是个“部族”,尽管他们半数以上是定居在恒河上游平原,亦即其权力发展的故乡,以及孟加拉。他们原先是巫师,后来转化成一个教权制的、有教养者的种姓。婆罗门必须完成一定的修业课程,其内容在古典时代便已规定下来,亦即在一名自由选择的婆罗门导师的指导下,机械式地背诵由导师一字一句口授的吠陀经典与古典作品,以及学习神圣的(巫术性的)咒语和仪式的进行。此种基础教育,显然是一种纯粹学问式的僧侣养成方式,带有古老巫术性禁欲苦行的某些痕迹,也让我们了解到婆罗门的起源乃出之于原始巫师。

    婆罗门发展成为一个种姓的一般阶段虽清晰可见,真正的原因则不然。吠陀时代的祭司阶层显然不是个封闭性的血族身份团体,虽然某些古老的祭典祭司家族的氏族卡理斯玛资质是确立的,并且与古代巫师纯粹个人性的卡理斯玛并存于氏族共同体里。在祭典时各司其职的祭司里,担任主角的是劝请者(Hotar)[5]。婆罗门在而后的发展过程中崭露头角,似乎是基于多重因素。或许,按照古老的看法,祭典与巫术咒语的渐次定型化,使得献牲典礼的“主祭”,亦即婆罗门,愈来愈居于独占性的领导地位。不过,主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王侯与贵族的家庭祭司所踞有的地位,愈来愈压过主持共同体献祭仪式的祭司[6]。如果目前这个说法恰当的话,这同时也意味着防卫共同体之衰退,而为封建君主及其封臣所取代。巫师因而跻身于古代祭典祭司贵族的圈子里,最后则取代并接收了他们的遗产。

    婆罗门因“家庭祭司”的角色而崭露头角的这个事实,足以解释印度教的祭司阶层何以始终未曾往任何一种“官职”的方向发展。他们的地位代表一种特殊的发展:从世界各地皆有的巫师行会组织,发展成一种愈来愈要求身份权利的世袭种姓。此一发展同时也意味着“知识”(具有巫术效力的咒语法式)之胜过古代祭司纯粹经验性的“能力”。总之,婆罗门势力的高涨,与巫术在各个生活领域里的分量逐渐增高息息相关。研习《阿闼婆吠陀》————具有特殊意义的巫术咒文法式集成————的学派,要求王侯的家庭祭司(亦即宫廷婆罗门、帝师,purohita)必须来自他们这个门派,并且声称占星术及其他特殊的婆罗门知识领域亦为他们所独创[7]。巫术在各生活领域里的胜利并非未曾经历一场奋战,法典里处处可以闻到其中的硝烟味。也只有在婆罗门势力的节节高涨中,巫术的胜利方有可能。君王在战场上的胜利,和其他生活上的成就一样,都被视为巫术灵验的表现,而一切的失败,除了当事者本身的仪式性错失之外,统统要归咎于家庭祭司身上。

    既然婆罗门的知识是一种秘密,那么理所当然是由其子孙来独占教理的传授。所以除了教养资格外,还要讲求出生资格。《献牲祭典》的“dacapaya”一节,要先验证世系:献祭的祭司必须有十代饮苏摩神酒的先祖,这或许是因为先人的功绩也于献祭之时同受祝祷吧。认为婆罗门资格乃奠基于个人性卡理斯玛的古老观念,只有微弱的蛛丝马迹可寻:见习僧(brahmacārin,亦即婆罗门的徒弟)仍然必须遵行相当严格的巫术禁欲式的生活戒律。其中,特别是性与经济上的禁欲,亦即必须守贞与托钵维生。按照古老的看法,师傅是以巫术手法将其门徒“打造”成婆罗门,并且原先并不拘其出身为何。得道婆罗门的关键性权力来源是其精通的吠陀知识,而这种知识素来被视为具有特殊意味的卡理斯玛资质。例如,有个婆罗门,因其为首陀罗妇女所生而受到非难,他的回应是:建议与对手举行过火神判,以一决两者在吠陀知识上的高下[8]。在修业与一应的典礼都完成之后,婆罗门应该着手成家,做一名在家者(grihastha)。此时,他开始婆罗门的生涯————如果他真的开张立业,而不再只是个坐食者————或从事于有必要时才获准从事的行当。

    婆罗门所从事的无非是献牲祭祀与教授学徒。他们有严格的礼节要恪守,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尤其是不得利用个人的服务来谋取一个固定的像“职业”那样的“生计”。婆罗门只收“赠礼”(dakshinā)[9],而不受“酬劳”。请求婆罗门服务而赠予礼物则是礼仪上的当然义务。举行献祭而不给赠礼,不仅会招来恶鬼,而且婆罗门也会凭其法力加以严厉的报复,诸如诅咒或献祭时故意犯下仪式错误,使得祭典主人难免灾厄————以此而有一套定式的报复“方法”发展出来。赠礼的最低限额皆有明文规定,而婆罗门之间的不当竞争是被禁止的。事先打听可能被赠予多少礼物亦无不可,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规定非如此不可,但由于婆罗门震慑人心的巫术力量,使得他们享有————按照A.Weber的说法————“真正利欲熏心的狂迷放纵”。没有什么能伤得了婆罗门的肚子,这让人想起《浮士德》里(关于“教会的胃”)的一段名言;不过这也仅止于仪式上的意义,因为婆罗门仅以简单的手法就可赎去他们违反饮食戒律的罪。

    婆罗门所享有的社会与经济特权,远非世上任何一个祭司阶层所能比拟。甚至婆罗门的粪便都具有宗教上的意义————可以用来当作占卜的工具。严禁世人压迫婆罗门的“ajucyata”原则,包括林林总总的事项,诸如:法官不得判定婆罗门败诉、婆罗门应得的“恭敬”(arca)————至少依婆罗门自己的要求————远高于君王所应得的。关于婆罗门作为一个宗教身份团体的特性,我们将在后面(第二篇里)再加以讨论,此处,我们将仅止于观察其随着特殊种姓要求(对于“dāna”,亦即“布施”,的要求)而来的经济特权。

    婆罗门得自权贵的报酬,古典形式上除了金钱与值钱的宝物之外,尚包括牛群、土地,以及从土地与税收而来的定期金收入。获得土地赠予,至少根据婆罗门的理论,乃是婆罗门种姓独占的专利,并且也是他们最重要的经济特权。记载着捐赠俸禄的无数碑文(亦即现存印度碑文的大部分)显示出,印度中世纪时期典型的纯正种姓的婆罗门,实际上是世袭的俸禄持有者。婆罗门典型地一直都占有最高的世俗地位(王侯的宫廷祭司)[10],并以此而成为王侯在一切个人与政治事务上的精神指导者。此种地位正是所谓“婆罗门阶层的面包”之基础所在,而婆罗门种姓的政治与社会权位也正是以此为根源。没有宫廷婆罗门的君王,便不是个完全的君王,就像没有君王的婆罗门也不成其为完全的婆罗门一样[11]。直至今日,婆罗门的权位仍然奠基于其为仪式上之告解神父,及其在权贵人士的诸多家庭祭典中的不可或缺性,其程度远高于依赖种姓的组织之力。

    婆罗门以其家庭祭司的地位,强制要求那些想要保持优位的种姓,接受诸如氏族制度与婚姻制度等相应于其身份地位的社会秩序,而不待各种姓相关机构的裁决。在经济上,婆罗门家庭祭司的地位有点类似我们西方的“家庭医生”。原则上,除非不得已,否则不得轻言更换已聘用的祭司————根据古典文献,至少在一年之内不得更换。与此原则相应的是,通过严格的礼仪来防范婆罗门之间的竞争,以保障“主顾”(jajmani)关系,就像我们的家庭医生经常以类似的一贯手法来维护其身份利益,而罔顾病者的需求。此种完全自愿性的主顾关系,取代了教权制教会组织的教区制度,在其中,婆罗门的整体地位仍然类似于古代的巫师与巫医。

    当婆罗门见到他的儿子的儿子时,就应当再度离开家庭退隐到山林去。以此,他得以通过禁欲苦行而练就巫师的神奇力量,能够对神祇与世人施展魔力,而最终成为神化的“超人”。此种现今仅止于理论层面的种姓义务,可说是巫师之年龄阶级(Altersklassen)组织的残余现象[12]。

    高贵的婆罗门一般而言至少不可能会是个教团的永久雇员。印度教根本不知“教团”(Gemeinde)为何物。高等种姓的婆罗门也从未成为任何印度教教派所雇用的教士或任何村落团体的附属祭司[13]。我们后面会看到,印度的教派信奉者与祭司或秘法传授者之间的关系,完全迥异于西方的教派教团与其雇用的“牧师”(ministri)之间的关系。高等种姓的婆罗门从来不会乐意像个首陀罗那样成为某个教团的“仆人”。即使成为某个寺院的僧侣,有时就足以让一个婆罗门降了好几级。此一现象部分是婆罗门阶层作为一巫师种姓的社会特质使然,部分则由于印度社会之封建结构的缘故。另外,也有部分原因是,在部族与村落团体的印度教化之前,祭司原本就在其中占有相当的地位。

    担当起祭祀功能的人,一般说来,是在村落世袭性的“编制”里————就像伊斯兰教的神学者(Mullah),及其他现今可见的各种寺院仆役。渐次转化成印度种姓的各个贱民部族,原本不仅有很多自己的神祇,而且也有自己的祭司,后来都成为种姓的神祇与祭司。某些和其他种姓混居在一起的工匠种姓,则极其顽强地坚持只接受自己种姓成员的服务而不理会婆罗门[14]。至于自己合村聚居的部族种姓,一般都保有他们原来的祭司。婆罗门势力的进入,靠的是知识的力量,尤其是他们在占星术方面的知识,这就不是那些村落祭司或种姓祭司所能匹敌的。

    对婆罗门而言,以上这些祭司都只不过是些低级种姓者————如果还能获得他们承认的话。在所有不净的种姓看来,此种蔑视倒无可厚非,但对洁净的种姓而言,这就令人不快了。前面提到,服务于统治家族的部族祭司,有时也会被承认为婆罗门,尽管多半是社会地位不高的婆罗门。由于此种排斥,以及因服务于被鄙视种姓而使得有些婆罗门被降级等因素,导致非常强烈的社会分化现象;然而,此种现象并非我们此处所要讨论的重点[15]。许多婆罗门,现今可说是大多数,已转而从事他业,他们的种姓阶序问题,也不是我们此处所要探讨的。我们所关心的毋宁是:婆罗门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君王和骑士种姓(亦即刹帝利)之间的紧密关联。以下,让我们转到刹帝利这个种姓。

    二、刹帝利

    吠陀经典里的印度古代军事君主,无非是“骑士团”(Maghavan)里的同侪者第一人,差不多相当于众豪强中的“佼佼者”。到了古典时代,这些世系被“刹帝利”种姓所取代[16],而后者事实上到后来也已销声匿迹。

    从最古老的文献里,我们仅能略知一点印度军事组织最开始时的状态,亦即,荷马式的君王带领着他的氏族与扈从(王臣),盘踞于城寨里。像北欧的勇猛战士(Berserker)[17]、以色列的摩修亚(Moshuah)、卡理斯玛勇士与战斗首领等,全世界普遍都有的卡理斯玛英雄,都得回溯到那悠远的时代,直到史诗时代我们才觅得其中一些蛛丝马迹。彼时普遍得见的种种措施,诸如将青年组织成兄弟战士团,让幼童修行系统化的巫术性英雄禁欲,征调氏族的壮丁于男子集会所(Männerhaus)[18]共营不婚而坐拥虏获女子的集体生活,克尽(防卫)义务的男子可以退而娶妻生子,年事已高而无法奉公者则安排养老(在日本为隐居),所有这一切皆已成过眼云烟。不过,在入法礼(Upanayana,古代的成年礼)里————“再生”种姓的青年必须完成此一仪式,以获得身份成员的认证,否则即被视为(有如女人的)首陀罗————的确还是能看到古老的卡理斯玛战士检验的遗迹,同时,凡是未加入防卫团体者即为“女人”————亦即毫无政治权力者————这个原则的古风遗俗亦可由此得见。只是,此一仪式在孩童尚称幼小时即予举行,故而像西方的“坚信礼”一般,只不过是古制的残迹。

    古典文献里的刹帝利,并没有我们西方中世纪的骑士所具有的那种特殊性格。因为早在严格的种姓制度实行以前,他们的社会地位便是奠立在氏族卡理斯玛的基础上,而不是奠立在一种采邑等级制上,并且以后也未改变。他们不是君王即为诸侯,再不济也还是村落里坐拥一定经济特权的名门望族。

    根据古典文献,刹帝利的任务是在政治与经济上“保护”人民。如果君王不能保护其子民免于盗贼与掳掠,那么他就得交出政权。据古文书所传,后世诸王国的任何官员,包括包税者,也都负有保护与交替的基本义务(负责的额度随地区大小而异)。就此而言,这样的种姓义务乃是出之于实际的生活经验。的确,就像某些更进一步的特点所显示的,这其中包含了关于君王之卡理斯玛角色的最古老观点的痕迹。战败的君王不只要为自己的罪过负责,还得担待起其子民的罪过。下错判决的君王也得连带地承受那些被他有意或无意伤害到权利者的罪过————类似于日耳曼法律中“判决非难”(Urteilsschelte)所隐含的观念[19],只不过更加强烈。子民富足安乐,境内没有饥荒,那么他就是个好君王;一旦有饥荒,就表示他触犯了巫术性禁忌,或是其卡理斯玛有所不足,君王应该适时罪己赎过。当君王不断暴露出他缺乏卡理斯玛时,人民可以而且有义务将他赶走。

    基于这种卡理斯玛的观念,印度中世纪的诸大王国里,轻易地就发展出家父长式的“福利”与“治安”的理论。不过,它们却由于英雄卡理斯玛之转化为一种骑士身份的“职业义务”而黯然失色。根据古典时代与中古时期的文献,战争就是刹帝利种姓的律法(Dharma),而战争除了在统一的王国出现时一度中断外,可以说就像(西方)古代城邦之间那样,战火连绵不断。当君王战胜所有其他人之后,方才取得举行盛大马祭(a?vamedha)的权利[20],有幸司祭的婆罗门可以获得10万头牛,而这与古罗马在战争终结时关闭门神(Janus)神殿的习惯,即使连次数上都大体相对应[21]。在当时,君王若不想积极以武力或计谋征服邻邦,在印度教的世俗或宗教文献看来,简直就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22]。卧病而死,在刹帝利军国主义的荣誉法典里,不只是不名誉,且根本就亵渎了种姓的律法。当刹帝利自觉体力已衰时,即当寻求战死沙场。

    根据传说,古代的刹帝利因反抗婆罗门而遭到报复,最后甚至被根除而消失殆尽。这个传说自然有其真实的成分,就像毗湿瓦米多拉(Vi?vamithra)与婆私吒(Vasischtha)斗争的传说一样[23]。佛陀时代(前6世纪)的古刹帝利,是个具有高度教养的城居的身份团体,可媲美西方中世纪早期普罗旺斯地区的骑士阶层[24]。他们后来为拉吉普所取代。拉吉普起源于现今的拉吉普塔那(Rajputana)与南部的奥德(Oudh),约于8世纪时跃居支配地位,并且以典型的战士阶层身份广布于各个王国,即使至今仍多为文盲。就是这样的部族,后来过渡成为大君主麾下为数甚伙的职业骑士与佣兵[25]。不过,拉吉普仍然是这些同类当中最为尊贵者,并且是照着刹帝利的样式最彻底被印度教化的。

    古刹帝利氏族在教养上与婆罗门相匹敌,后来(我们将看到)成为反婆罗门之救赎宗教(如佛教)的担纲者。相反,拉吉普必须臣服婆罗门教养的优越性,并且协同家产制王国担当起印度教的复兴。唯独他们特有的、原本即为非古典的族外婚的分化组织,显示出他们乃是源自职业雇佣骑士的部族。拉吉普人当中没有哪一家的系谱可以往前推溯到5世纪以前,而有九成的人是居住在印度的北部,特别是西北部。

    拉吉普塔那地区直到近代都还具有支配性的、政治的采邑制度,最符合古典时代的文献里所记述的类型。拉甲(Rāja[氏族长])拥有最好的土地作为领地(波斯语Khālsā)。被赋予政治支配权的封臣也同时分配有土地,但必须服兵役、行参觐与受封礼,并于封君死亡(Herrenfall)时付规费给新封君[26]。拉甲拥有种种权利,包括:1. 收获课税权;2. 荒地处分权————若付斧钺税,则封授伐木权,若付一定总额租金,则授予开垦权与世袭占有权;3. 采矿、寻宝等类似的王权;4. 罚金征收权。所有这些经济权利都是可以(部分也行)授封给臣下的。

    在印度,相应于氏族卡理斯玛的普遍性,采邑关系通常只行于支配者阶层————起码只优先行于有血缘关系的氏族成员里,而不是奠基于非氏族血缘关系者的个人性忠诚关系上。在很早以前,这并不是一种土地领主的采邑关系,而是因政治而来的经济权利与个人权利。刹帝利是王族,而非封建庄园领主[27]。在德拉威人(Dravidas,Dravidian)诸王国里[28],每个村落都有王田(majha),与之并行的是免税的祭司田地(pahoor)。当王权扩充之际,君主便于旧有的村落首领(munda)之外,加派自己的“代理人”(mahta),或者取而代之。这些村落首领出身的、拥有卡理斯玛特权的(bhuinhar)家族,有免税的所有地,而其他的土地则成为可课税的,并且被视为“王领地”。所有这些,大体都为征服者所采用,然而多半也都封建化了。我们发现,中世纪时,纯粹封建社会结构的各种要素几乎遍布于全印度,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而且往往完全是西方式的。例如:拉甲的徽饰[29]、骑士臣服礼(Schwertschlag)[30]的授封仪式。不过,法典上并未记载有关村落里固有的土地领主的权利。这些权利并非封建化的产物,而是后来政治权力俸禄化后才产生的。

    在大君王之下,高级军事将领的地位往往是与土地采邑紧密结合的,后者则成为世袭性经济权利的泉源[31]。高级官员亦复如此[32]。政治上的大采邑持有者在当时仍多为君主的后裔或亲属[33]。但也不是全无例外[34]。不论君主或封臣,其支配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转让的[35]。当时印度大部分地区长期处于争斗倾轧的状态中。我们至今仍可在印度南部的村落中看到纪念骑士对抗外来的家畜盗贼因而殒命升天的墓志碑铭[36]。

    若问:在当今的拉吉普种姓中,最能够代表古老传统的那部分人,典型的出身为何?答案只能说是:他们乃源自政治权力的把持者,其中包括小王侯、封建采邑骑士、官职贵族,以及具有政治权利义务的庄园领主。只不过,这些贵族绝非纯粹的官职(文书)贵族,而是由各种类型极为不同的军事——政治采邑持有者所构成的一个身份团体,特别是也包括即将提及的军事俸禄者在内。印度的法制与行政之转变,特别是军事制度方面的转变,无不由此清楚地呈现出来。

    出现在史诗与最古老的历史记述(例如麦加斯梯尼与阿里安的记述[37])里的印度军队,是类似荷马式的军队,只不过有着更进一步的发展。英雄(curah)及其扈从(arugah)为善战者,决斗是寻常之事。各部队首领并非“战略家”或“军官”,而是因自身之英雄性卡理斯玛资质而头角峥嵘的好战士。战斗之前,军队的确有着既定部署准备,然而一旦开打,即毫无秩序可言;英雄们只要看到自觉最值得一拼的对手,立即冲锋突击放手一搏。在史诗里,首领一死,自然意味着全军瓦解。军队中除了扈从之外,还有一些无法自我装备武器与战车的战士,例如那些君王与贵族的家士(Ministeriale)[38],此外也有职业战士,他们平日从君主那儿领受薪饷,生活优沃,一旦战死,还有君主为他们照顾寡妇。依照阿里安的说法,自我配备武器的战士虽位于贵族与祭司之下,但与一般农民仍有所分野。除了荷马所知的那种按氏族来编整军队的方法外,印度当时已有依十人、百人、千人为单位的纯战术性的部队编制;骑兵队与步兵队都配备有一定比例的战车与大象。这样的部队(Heer),不久之后即变成一支由军官所指挥、由国王的粮仓所给养、愈来愈仰赖君主来装备的“军队”(Armee),原来征集民兵与召集骑士的方式就此消失。

    君主的行政转变成家产官僚制的方式,换言之,一方面,官僚的等级秩序有着层次井然的规划,职权与审判程序也都相应于地区与事项而清楚规定;另一方面,宫中府中之别却不甚分明,数量多得令人眼花缭乱的官员在权限上若非经常变动,就是不确定、非理性,而且往往取决于偶发事件[39]。

    如碑文上的记载,由于仓储与赋税经济,广泛的书记制度早在第一个大王朝————亦即公元前4世纪至前3世纪的孔雀王朝————时便已发展出来[40]。佛教君主阿育王的行政当局喜好文字书写到了不可思议的程度,其漫无边际的极端情形,从不计其数的法令中可以充分得知[41]。正如家产官僚制里的共通现象,国家领域内各地方组织的行政长官职位,尽可能授予亲属[42]。考他利雅(Kautaliya)所著的《实利论》(Artha?āstra),在据称是孔雀王朝始祖旃陀罗笈多(Chandragupta)的一名大臣旃纳基亚(Chanaukya,日译本指出应为Chanakya)的编纂下,使得这幅图像更为完整[43]。以此,行政所据以为基础的是包罗广泛的统计。所有的居民都必须按种姓、氏族、职业、财产与收入来注册登录,旅行要有护照,人民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受到管制。仅次于政治阴谋的是妨害“工作欲”,这在财政上被认为是最大的祸害。因此,乡间的戏院与乐队、各处的酒肆与饭馆都有所限制,政府还会利用“密探”介入到人民最隐秘的私生活里。

    君主自行经营商业,其行政机关则通过对市场的管制来操控价格[44];与《本生经》(Jataka)所虚拟的状态相反的是[45],此种控制乃是君主的一种财政政策。只要是可以想得到的税收来源都要抽税,从妓女税(这些妓女是君主应行商的需求而准备的),到市民罚金(君主在法律起草者的建议下,派人故意引诱人们做下违法的事,再课以罚金)。行政机关所要关心的,本质上只限于————只要在位的是印度教的君主,而非佛教或其他虔敬教派的君主————为军队征调足够的兵员,以及课税这两件事。时日一长,行政机关就会愈来愈想要通过包税制与俸禄制来确保这两方面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莫卧儿(Moghul)王朝治下。军事俸禄授予的办法是:接受俸禄者有义务筹组一定员额的军队,相对地也会收到相当额度的军饷、口粮与特支费。在此一办法影响下,进而遂有食邑俸禄(jagir Pfründe)的产生————形式上明显的是模仿古代的寺院俸禄与婆罗门俸禄[46]。食封者查吉达(Jagirdar)很容易就发展成为庄园领主,特别是当他被授予荒地处分权时————尽管其权利原来是政治——军事性质的[47]。即使到了1000年左右,这些官吏仍然主要是依靠着君主的粮仓过活[48],而货币经济则一拨拨地侵入国家财政,并且就像中东地区一样,得到私人资本的助力。

    君主采取包税制与采邑俸禄的方式来确保他的税收收入,换言之,用之以交换一定总额税收纳入国库。从包税制发展出被称为“查米达”(Zamindar,于孟加拉)与“吐鲁达”(Tulukdar,特别是在奥德省)的土地领主阶级[49]。他们之成为真正的地主,是英国人来了以后的事:英国行政当局在制定税额时,对他们课以赋税的义务,也因此而将他们视为“所有权人”。就其权利的起源而论,我们只消看看他们在莫卧儿王朝治下所握有的权利清单,即可知其乃源之于莫卧儿王朝的行政惯习,换言之,责成诸地区提供军事与财政给付的担当者同时也负责其他的行政事务(包括司法),并且预付这些行政的费用。

    包税制度,以及授权企业家募集军队并委之以广泛的财政裁量权,此一方式亦见之于近代初期的西方国家。然而,印度各大王国所缺者,为统制机构的发展————西方诸王侯公国即借着此种统制机构而逐渐将军事与财政大权收回自己的手中。唯有摩诃剌侘王朝基本上再度收回国家财政,并且因此而在行政技术上胜过莫卧儿诸国。比起异族王朝之强烈仰赖中间者的存在,摩诃剌侘王朝————至少在主观意愿上————可说是个民族王朝:婆罗门种姓因此被起用于各种行政部门,包括军事方面;而在其他政权下,婆罗门还得跟低层的书记种姓相竞争。伊斯兰教政权特别喜欢在行政上利用书记种姓,以对抗婆罗门。

    印度行政史的这一页,结果是各式各样的俸禄大量出笼。其中特别导致一个土地领主阶层从包税者与军事俸禄者之中发展出来。他们必须负担所辖区域的行政费用,并且担保应付一切军事与财政上的需求。果能如此,这些领主即得免除几乎所有的统制与干预,而他们的隶属民则差不多等于是被整个从国家那儿“霸占”过来。

    印度特有的一个发展,是奠基于农民纳税义务上的一连串层层叠叠的租税负担,以及租税可以土地收益来支付的现象。在“农民”,亦即土地的实际耕作者的上头,首先,有可能是一个、通常是一群土地收租者,他们被视为土地所有权人而负有缴纳租税的义务。在这些人和国家权力之间则多半还有一个中间人————查米达或吐鲁达,他或者只是收取租税的一部分(在印度东北部通常是租税总额的一成)[50],或是握有更广泛的领主权利。有时,这样的中间人不止一个,而是在古来的包税者之外,还有一个通过“地权确认”(birt)而被赋予收租权的人,或者是一个因为接受租税拖欠额之支付义务而“买下”村落,因而取得收租权的地主。最后,或许还得再加上世袭的村落首长,他们拥有收租权并且往往带有一种土地领主的性格。自18世纪初以来,摩诃剌侘王朝即有系统地实行这种针对个别俸禄持有者分摊租税收入份额的制度————个别俸禄持有者先于国家享用租税,余额再上缴国库,并且和诺曼人的采邑政策一样,设法确保每个俸禄持有者不只是在自己的辖区里取得收入,而且至少在别人的辖区里也可以获取部分收入。

    立足此种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各阶层之特有性格,决定于此种经济基础的起源与特性。西方的封建领主制,和中东及印度的领主制一样,都是从家产制国家中央权力的崩解发展起来的,前者诸如卡罗琳王朝,后者则如哈里发政权、摩诃剌侘王朝、莫卧儿帝国[51]。不过,在卡罗琳王朝,此一发展是奠基于极度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并且通过依照扈从关系而建立的忠诚义务,使得位于君主与平民之间的支配阶层与君主结合在一起。封建关系亦见之于印度,只是此种关系在印度并非贵族或庄园领主阶级之形成的决定性因素。一般而言,在东方,印度也一样,典型的领主制是从包税制与强烈官僚体制国家里的军事俸禄制与租税俸禄制发展出来的。因此,就其本质而言,始终是一种“俸禄”,而不会变成“采邑”[52];其结果并不是封建化,而是家产制国家的俸禄化。可与之相比拟————尽管并不发达————的西方类型,并非中古时期的采邑制,而是买官制[53],以及17世纪(Seicento)教廷的俸禄制,或法国的法服贵族制[54]。东西方之所以会有这种不同的发展,除了历史阶段的差异外,纯粹的军事性条件也是个重要的因素:骑兵,在欧洲的封建时代乃是战争技术最优越的武力,然而在印度,尽管骑兵的数目并不少,但在军事意义与效用上,自亚历山大大帝至莫卧儿王朝时期,相对而言皆不如步兵那样受到重视。

    莫卧儿帝国的政府形式,就我们现今所知,接近土耳其的类型及其原型————哈里发与萨珊王朝的行政模式。只是,由于租税制度的极端合理化,所以印度的书记制度早在外族入侵以前,就已将其势力扩张到政治团体的基层里去,譬如和村长并立的村落书记,虽然是此一书记官僚体系的最下一级,然而却相当重要。这些书记官僚握有大笔俸禄,不过却也是婆罗门与其他高级种姓(例如暴发的新贵)之间相互争夺的资源。摩诃剌侘王朝的治下,彻头彻尾都存在着这种二元的对立,一方是Deshmukh(地方官)与Patel(村长)————皆为摩诃剌侘人,另一方则是与之并肩而行的Deschpandya与Kulkurnu(村落会计)————多半是婆罗门。

    刹帝利这个概念在内容上并不清楚————到底它是指小王族之流,还是指骑士阶层?这个疑问也得从印度的政治结构上才能解说得清楚。印度的政治形势一直是摆荡于两极之间,一是分裂为无数小王国(原来只不过是酋长国),一是集结为家产制帝国。早在史诗时代,英雄式的决斗固然存在,但军队的纪律也已萌芽。此种有纪律的军队,如同亚历山大入侵印度时所见的,并不是自行武装的,而是由国家来武装与补给。自行武装,或战士与战争手段分离,这种军事制度史上最重大的二元对立形式,在印度一直相持下去,即使到了莫卧儿王朝治下也未曾消失。

    自行武装的骑士在社会上的评价,往往不同于仰赖君主或佣兵领袖来供给武装的人。不过,自拉吉普兴起以来,雇用各种半野蛮的部族为佣兵,以及将土地权与支配权授予军功卓著者,势必造成身份性差异的剧烈流动。同时,政治团体的社会结构也摆荡于封建组织与家产制之间。有关这点,全世界所共通的现象是:倘若情势偏向封建体制,君主就会任用古来的俗世或宗教上的显贵宗族;而情势若有利于家产制,君主则将政治权势授予下级身份出身者。

    现今的“拉吉普”里,混入了多少古代酋长与扈从贵族的血统,无人能知[55]。不过,应该是不多的。因为,在家产官僚制时代,出现了大量被列入古老贵族位阶序列里的新贵,他们来自包税者与官职俸禄阶层,通过土地的授予成为庄园领主,或者,更通常的情形是佣兵与职业军人家族在经历了几个世代之后,要求被承认为“刹帝利”,就像即使在今天,一些半印度教化的部族与农民种姓————他们起初被征集为佣兵,但在内乱终结、偃旗息鼓之后,不得不转而经营和平的生计————也如此要求一样。过去曾经建立起强大帝国的其他一些部族,则在被英国人打倒与征服之后,如今全然处于一种“部族”与“种姓”之间的特殊中介地位。其中,特别是西北海岸的土著部族摩揭陀。

    摩揭陀这个部族名称(Mahāratha,意指“大战士”)早在纪元前就已出现在碑铭上。玄奘在其著名的游记中还曾经称赏过他们的骑士道战术[56]。当时,他们已采用阵法交战,尽管还是有着英雄性忘我的遗习,战士及其大象在开战前似乎往往沉陷于狂欢迷醉之中。在伊斯兰教政权治下,他们依然持续其城寨采邑制与职业战士的活动;最后,他们起而反抗莫卧儿王朝,而在18世纪建立起印度最后一个奠基于印度教的民族国家。“贵族”(assal),亦即昔日的战士,要求享有刹帝利阶序,并且显然亦与拉吉普家族间通婚混血。基本上,他们履行印度教的礼节仪式与氏族制度,并且有真正的(deshashth)婆罗门做他们的祭司,然而图腾(devak)组织的遗制仍然透露出他们部落的根源。农民则被他们以身份性的差异隔离开来。

    此种异部族骑士的贵族身份并不是全然没有争议的,更何况是作为佣兵的部族,他们所提出的刹帝利身份的要求,根本从未被承认过。纪元之初,刚刚开始印度教化的南印度坦米尔族(Tamil)[57],有着如下的身份秩序:唯有(移民进来的)婆罗门被认定为“再生族”,因为唯有他们有权披挂圣带;其次是坦米尔族的僧侣(Arivar,苦行者);接着是被称为(灌溉用水之)“水主”的土地领主贵族乌拉瓦(Ulavar),君主与封臣皆自其中产生;然后是各种不同的牧牛者与工匠的种姓;最后是第五等身份的Padaiachia(佣兵)。各个身份等级间皆严格地区隔开来。后来由婆罗门所作的阶级区分里,则将商人置于其时已大体农民化的委拉拉(Vellalar,昔日的乌拉瓦)之上;当然,此处,一如他处,婆罗门是不把统属于君主的职业战士列入再生种姓的[58]。

    非军事起源的官职持有者占有何种地位,仍是个问题。莫卧儿王朝的包税者查米达,来自各种不同的种姓,故而并未赢得自己特有的种姓阶序。先前的部分官职俸禄者的境遇则未必如此,只要出身下级阶序者能够争取到相当于婆罗门或拉吉普(或同等阶序的种姓)的地位就算数。至于哪些人、能够争取到什么程度,端视行政当局的种类而定。最后,理所当然,是那些大王朝里根本不带军事色彩的书记官僚,他们向上攀升的阶序至今仍有强烈的异议。

    官僚阶层的家产制起源,表现于阿玛泰雅(Amatya)这个名称(原意为“家人”)。就我们所知,至少印度本土的君主,和古代中东各国一样,并不使用人身不自由的官吏[59]。只是,官吏出身的阶级之社会阶序,则随着时代而有所改变。骑士阶层自古以来对于官职的垄断即被家产制所打破。早在孔雀王朝与笈多王朝时期(前者始于公元前4世纪,后者始于公元4世纪),大君即通过出身首陀罗种姓的官吏来统治国家。婆罗门文献则将此种情形推定为卡利(Kali)时代之始,不过,这实相应于举世皆然的家产制国家特性,尤其是东方的家父长制国家。

    古代的刹帝利种姓无疑是将连带着政治权力的采邑,当作自己独占的囊中物。不过,他们却没有能力确保这种独占,而这正是他们没落的原因。家产制国家不只需要婆罗门,同时也需要通晓文字的其他种姓成员来当官吏;食君之禄的官吏,诸如市民出身的包税者,负责租税课征,佣兵队长负责募集军队,还有查吉达、吐鲁达、查米达等各式各样的租税俸禄者,他们被赋予政治权力,而不受制于任何等级出身。事实上往往连君主本身也只不过是个幸运的暴发户。也有君主在碑文里记载自己是婆罗门之足(亦即首陀罗)的后代。按照严格的理论,即使是君主的族裔也无法改变首陀罗的身份。例如,最近孟加拉的拉吉旁西(Rajbansi)种姓开除了一名成员,原因是他将女儿嫁给一个拉甲的后裔,这人却是厨子种姓的一员。

    如一般通例,政治权力地位的影响力,总是其他一切力量所不敌的。因此现今与拉吉普及军事贵族竞争种姓阶序的,通常是非军事的官职贵族,尤其是强大的书记种姓。例如孟加拉的纯官僚种姓卡雅斯特(Kayasth),以及孟买半官僚的军事俸禄种姓普拉布(Prabhu)————一个为数有限且仅限于孟买一地的阶层,曾为军事阶级而在笈多王朝治下受封(课税、书记、军政等)地方行政主管权的俸禄,并且延续了很长一段时期。在孟加拉,土著的拉吉普家族为数非常有限,在当地著名的家族当中,似乎只有一个确实是属于拉吉普家族,这是因为自仙纳(Sena)王朝以来[60],孟加拉即处于家产官僚制组织之下。在其他地方亦为书记种姓的卡雅斯特,在(16世纪的)Vellala Charita里还是“纯粹的”首陀罗,而如今在孟加拉却要求被承认为阶序比拉吉普更高的刹帝利。

    这些有文字教养的官职种姓在职业上大不同于文盲比例奇高的拉吉普和其他古代的军人种姓。只有极少数的拉吉普出现在近代政治与私人经济的官僚行政中,相反,婆罗门与书记种姓却在其中扮演着突出的角色。举凡律师、新闻等“专业”,无不如此[61]。卡雅斯特的种姓阶序一直不断地受争议,特别是来自孟加拉古老的医生种姓拜迪雅(Baidya)的异议[62]。拜迪雅声称他们拥有比卡雅斯特更高的阶序,因为他们不只能参加全式的入法礼,而且有权自行诵读吠陀经典。卡雅斯特这方面则批判拜迪雅是在大约100年前才借助于受贿的婆罗门而骗取到披挂圣带的权利。就历史的观点而言,可以说双方都有理。卡雅斯特固然无疑是首陀罗,然而,尽管医学在印度作为专门科学乃是个老字号,但医师种姓在过去最多也不过是和其他古老的行会团体(Mahājan)的种姓一样,只享有吠舍的阶序。如今,拜迪雅种姓及其他地方相类似的种姓,总是主张他们享有比拉吉普更高的阶序,理由是拉吉普并不认为亲自耕种是一件绝对有失身份的事。拜迪雅更可以用下面这个事实来支持他们的阶序要求,亦即:孟加拉的仙纳王朝乃是源之于他们这个种姓。

    总而言之,现在大体上被承认为刹帝利阶序的诸多种姓,具有极为驳杂的性格特征,特别是,他们真切地呈现出了历史变迁的足迹,亦即印度教自书记行政制度创始以来,在政治上所经验的历程。而更富争议性的,毋宁是古典学说里的第三种姓:吠舍。

    三、吠舍

    在古典学说里,吠舍种姓大概相当于我们所谓的“平民”阶层。从负面看来,或者说,向上比较,吠舍没有祭司与世俗贵族在仪式、社会和经济上的特权。往下相比,也就是相对于首陀罗,吠舍拥有一项最重要的特权(尽管从未被明示过),亦即土地拥有权,这是首陀罗从来不被允许的。在吠陀经典里,“吠舍”是用来指“人们”、(支配者的)“子民”。

    在古典文献里,吠舍主要是指“农民”。不过,即使是在法律典籍里,放债取息与商业也被认为是吠舍可以从事的行当。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古典时代家畜饲养与农耕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分野。唯有前者(而非后者),才是婆罗门在绝对必要时所能从事的行业。这颇符合相当古老且甚为普遍的观点:牲畜的饲养在世界各处差不多都是男人的工作,而原始的耕作则是女人或奴隶的事。从后古典时代至今,吠舍即“农民”的影像完全消失,其实早在历史时代之始,商业即被认为是吠舍真正的本业,Vai?ya(吠舍)与Vanik(商人)被视同为一。如今声称享有吠舍阶序的种姓试图证明他们本来就是个商人种姓。

    农民被排除于市民有产者与营利团体的同等位阶之外,乃是种种因素使然。首先是封建化的趋势,再者是家产制财政的形成与社会结构的俸禄化。早在古典时代,吠舍就已被视为是要被高等身份阶层“吃掉”的对象,到了中古时期,他们只让人注意到是个纳税者。中世纪的印度是个村落的国度。国家的范围,如我们先前所说的,是按照村落的数目,亦即纳税的单位来计算[63]。土地租税一直都是最关键性的财政来源,并且也是采邑封授与俸禄建构的最重要基础。君主在古典时代被称为“六取一者”,因为按照古老的传统,取收成的六分之一为地租被认为是合理的。实际上,租税远高于此,甚至高到————和古老信念相反的————发展出这样的理论:率土之滨,莫非王土。在孟加拉与南印度的某些被征服地区,实情大约即是如此。

    有关印度的村落体制,我们多亏有巴登——鲍威尔(B. H. Baden-Powell)根据英国租税勘察资料所作的广泛研究[64]。至于其他的碑铭与文献资料来源,只能对印度农民的过去作出微弱的投影。不过,至少从莫卧儿王朝以来,甚或更早以前,对于农民地位最具关键性的因素,厥为国家财政的利益。自彼时起,问题的重点即在于:谁是租税担负者?

    如果一个村落里的每一块耕地都被分别课税,并且每个地主都分别按其所有土地的多寡来课税,那么这就是一个Ryotvari或Raiyatvari村落[65]。那儿没有领主,取而代之的是古来的氏族卡理斯玛村落首长(patel),他被视为政府官员而享有相当的权威,负责收税,并且拥有免税且世袭的公职属地(在印度中部,作为一种世袭部落首长的采邑),居住在村落中央且往往有防御设施的屋子里。耕地边界之外属于村落的“共有地”(Mark,如今已不存在),它们属于国家所有,唯有国家有权授予到那儿定居的权利。

    另一种情形是一群土地所有者共同负责向国家缴纳全村的租税额(jama)。这个土地所有者团体往往有个————原先则几乎总是有的————“潘恰雅特”(panchayat)作为其代表机构,并且握有所有关于村落与村落所属共有地(荒地)的处分权。潘恰雅特将耕地分租给农民、村落工匠与村里的商人,并且自由地分割荒地,从村落共有地中分出“自营地”(Sir-Land)给个别成员,必要时也分给作为整体的村落共同体,并同意后者可作有期限的出租。在这样的村落里,并没有一个因自身的卡理斯玛特权而享有崇高地位的村落首长,有的毋宁是一个领导行政的“兰巴德”(Lambardar),作为与国库对立的村落利益共同体的代表。土地分配权及相应的租税分摊义务,可以按世袭份额(patti)来分割,此即pattidari村落;也可以按别的判准来分割,特别是按各个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给付能力,此即bhaiachara村落。

    巴登-鲍威尔的解释是正确的:pattidari村落是从土地领主的庄园发展出来的。查米达村落(Zamindari-Dorf)————意指个别的大地主的领地————至今仍所在多有;而前所提及的考他利雅的《实利论》里,也早有将荒地封授给能够保证支付租税总额者的建议;况且拉甲的经济权益————虽非其严格的政治权力————是可以分割的,而碑文里也常有将村落的一定额度(vritti)封授给多位婆罗门的记载,凡此种种皆足以证实巴氏的立论。不过,巴氏认为连Bhaiachara村落的起源也是如出一辙,只不过份额的部分似乎不见了。这点倒是颇有可议之处。因为,至今仍知租税勘定是有可能导致Raiyatvari村落转化为Bhaiachara村落的形式,亦即转化为对村落共有地具有共同负担与处分权的形式。

    除了明确地区分出近代村落的各种类型之外,巴登-鲍威尔还确切地表明支配阶层之土地租赁以氏族(Sippe und Phratrie,巴氏用的是Clan)为基础的固有习尚,以及昔日的土地过剩对于村落结构的影响,会产生出什么结果来。依巴氏的论点,类推于亚洲其他地区,我们特别可以看清以下特征:1. 村落完全的集体共耕(农耕共产主义),并非印度原始的农业体制,也不是后来的农业结构的基础;2. 部族(有时是其分支:氏族团体[Phratrieverband])自认为是其占领地的所有者,并且起而抵御外来的侵犯;3. 古代的印度村落并没有(至少并不必然有)像欧洲那种作为农民所有地之一部分的村落“共有地”(Allmend),以及农民对于共有地的权利————此乃土地过剩与氏族团体仍然延续的结果;4. 以一种相当于或类似于西方的采邑制为其基础的土地领主制,在印度农业体制的发展上几乎毫无重要性可言,印度农业体制的发展毋宁是取决于征服者的氏族(Sippe,Phratrie,Clan)共同体,以及租税俸禄的授予;5. 最古老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若非开垦即为征服。

    今天在印度南部的自力耕作者阶层,印度土语叫作“upri”,官方则称之为“占有者”(occupant),具体而言,他们是一些亲自耕作并且向pattidari与Bhaiachara共同体缴纳租金的人。自从英国施行改革法案以来,他们对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类似于葛莱斯顿(Gladstone)[66]的农业改革后的爱尔兰佃农(Paechter)。显而易见,这并非他们最原先的处境。古典文献,尤其是法典,甚至《本生经》及其同时代的作者,既不知有土地领主制,对于现今的“共同村落”(joint village)[67]亦一无所知。有的只是土地的购买与部分租佃(除了村落的土地之外)。印度北部倒是有共有地制与部落牧羊者雇佣制。村落成员比外地人拥有优先承购权,这原本就是毋庸置疑的。南印度的村落有时会数个集结起来以形成一个新的共同体[68]。村落委员会有时会获得君主的封授[69],几个村落有时也会以它们的panch为代表,积极一体地成为,譬如说,一个捐赠者[70]。显然这其中存在着一种独立于租税负担关系之外的、原初的“村落共同体”,特别是在外来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相对立的地方,一定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村落共同体”[71]。

    自古以来强固的次发性共同体关系,总是从要靠灌溉来耕作之处发展起来的;此时,应得多少水利自然是取决于负担费用的多寡。不过,灌溉设施也正是导致强烈经济分化的可能根源。特别是,河塘池堰及其附属设施往往是以捐赠的方式来兴建的。更常见的情况则是,由有钱的企业家独自或集资来兴建,再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来供水。此即南印度的“水主”(Wasserherr)的由来。

    经济特权阶级的另一个更重要的起源因素殆为“职田”(Watan-Land),亦即村落的首长、祭司、会计,或其他主事者因职务而拥有的土地[72]。这些土地是世袭的,后世转而可以变卖,重要的是它们要不是免税的,就是只需缴纳固定的税额,而不像一般的农家必须缴纳收成的一部分,且其比率实际上(尽管并非理论上)是可能被调高的。摩诃剌侘王朝治下的官职俸禄者,不管其收入来自何方,至少在其出身的村落里,他们总是力图确保职田要落在并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对于上流支配阶层而言,不让自家的官职采邑落入他人手中,已是个名誉问题。租税负担越重,职田的拥有就越是一种特权,并且因而越是成为社会高级阶层需求甚殷的纯粹投资对象。官职俸禄在北印度也是古代史诗中就有记载的。依照官职的大小,俸禄的范围可以从一小块领地的收益,一直到整个城市。显然古代的家产制王朝在此曾极力防止官职俸禄转变成对某块土地的世袭所有权,这也是后世的摩诃剌侘王朝在南印度所致力而未竟其功的。

    职田的特殊性原先即与氏族的身份性紧密相连,说得更确切些,其特殊性即在于其为公职属地,且为具有氏族卡理斯玛的村落首长之氏族所拥有。同样的,显然还有许许多多与所有者之身份性格相关联的所有权存在。首先,在雅利安人的村落里,征服者排除被征服者而完全独占土地的情形,必然是此种分殊化产生的泉源,至于其后的发展我们则无由得知。相反的,我们发现了诸如“对婆罗门俸禄的权利”这样的一种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以及印度中世纪许多碑文里记载的所谓“bhumichchida”的一种土地所有的法律形式[73]。这无疑是指一种世袭的、免于税额被任意提高的土地所有,而其特殊性的由来,不外乎拥有这块土地的氏族所具有的个别身份地位,易言之,氏族卡理斯玛。

    根据巴登-鲍威尔的调查,在一个土地收租者的特权团体(“共同村落”)里,其中的个人总会根据本身之为某个卡理斯玛(王侯)氏族的成员所具有的“出身权”(mirasi,巴登-鲍威尔译为“birthright”),而要求拥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事实上所有含带着确切世袭权与(有时有)一定租金的所有地,专门术语就叫做“miras”。所有权的miras性质主要是决定于氏族(后来为种姓)的世袭身份性格;这类所有权者所构成的阶级,即使本身经营农业,也会尽可能地避免亲自耕作,以防仪式性的降等贬级,诸如有时发生在贫穷化的拉吉普和其他上流地主身上的情形。

    出现在印度中世纪记录里的“村落居住者”,是诸如证人、捐赠者,以及不在王侯氏族、官僚、都市商人之列的“农民”(Landleute)————显然并不是个被贬降身份的阶层[74];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他们究竟是坐收地租者、真正的农民,还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人。一般而言,最有可能的应该是前者。即使是对于当代各个种姓有着出色描述的普查报告,在这一点上也是非常含混不清。当然,农村各阶层间的差异如今是相当变动不居的。

    在村落居住者中,有两个阶层显然最能保持其(以我们德国人的观点来说)“独立”农民的地位,此即西部与北部的昆比(Khunbi),以及南部的委拉拉(Vellalar)。前者主要出现在农村的社会分化基本上并不是以财政而是以军事来作基准的地方,换言之,骑士与职业军人和农民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分化通常并不怎么严格[75]。然而后者却是前面所提及的古代的平民(地主)阶级,他们在家产制与佣兵制时代被农民化,其后又随着印度教体制的普及而再度被编制到种姓阶序里。这两个种姓是印度最杰出、特别是在商业方面最为干练的农民,尤其是昆比,他们显然相当能接受近代经济的手法,譬如乐于将他们的积蓄投资在工厂与有价证券上。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印度教化的部族,诸如Jat,Gujar,Koch等,属于社会上相对而言较高阶序的农民种姓,其中有些是昔日的佣兵种姓,而今转变成定居落户的地主,有些则是并非贵族、然而颇具社会地位的地主阶级,如今残存分散于各地者。

    另外一些自由农民,有的在内乱时期因托身投靠而成为村落里握有政治权力的采邑持有者的部曲(佃农),有的则因为负债或者单纯迫于威逼蚕食而沦为佃户[76]。不过广大的印度农民阶层之所以沦落为坐收租金者纯粹的压榨对象,原因倒不在此,而在于诸大王国所施行的财政制度。这些农民不可能被视为“再生”种姓的成员。许许多多已印度教化(尽管程度不一)的土著部族也属于农民阶层,不过碍于礼仪的因素而未被接受为“吠舍”[77]。一般而言,在没有仪式性不净的因素存在时,他们被视为“洁净的首陀罗”[78]。总之,农民种姓的命运带有社会变动的痕迹,而社会的变动则是由官僚国家的财政措施所造成的。其中的一连串决定性条件,部分是全然一般性的,部分则是印度所特有的。

    西方中世纪时期,一般平民之所以丧失社会地位,众所周知,是因为他们被排除于接受军事训练而具有武力的防卫共同体的圈子之外,以及骑士型职业战士的出现。在经济上,这是由于人口的增长,再加上一般的文化条件,导致农业愈来愈集约化,而集约性的农作使得靠家庭劳动过活的自由农民的劳动力愈来愈被农务所占据,以至于在经济上“无暇”于军事任务,终而被和平化。这些平民大众————和塔西佗所记载的相反————愈来愈必须亲自去耕作。在西方,一如罗马的辛辛纳佗的传说(一个刻意制造的传说)和北欧民族的例子所显示的[79],亲自耕作并不会使人地位低落到像在印度(至少在进入历史时代之后的印度)的那种程度。

    印度农民之所以被矮化,除了农业制度发展中的特殊缘故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社会契机使然。在世界各地,包括西方古代(连同犹太人在内)与中古,城市与市民阶级的发展使得“农民”(pisang)的社会地位低落[80],因为农民既无法适应有教养的城市社会的惯习,也跟不上他们在军事与经济发展上的脚步。市民(paura)与乡民(janapada)的对立,也同样浮现于印度各式各样的文献里。不过这里头还得再加上印度特有的情况。

    正如我们后面将提及的[81],随着城市的发展,印度的和平主义的救赎宗教,例如佛教,以及最为严格的耆那教,所主张的“Ahimsā”原则,换言之,禁止杀生(任何生物)要求,也跟着产生。以此,耕作时必然会杀害蝼蚁昆虫的农民在仪式上就更被贬等降级,贬抑的程度远甚于农民在犹太教和(古代及中古)基督教里的情形。而且,某些痕迹直到市民的救赎宗教消失或衰退之后还依然可见。而从事血腥宰杀之事的畜牧业,自然就此沉沦到社会的更底层。许多特殊植物的种植,诸如蔬菜、烟草、萝卜及其他,由于林林总总的仪式理由而被视为低贱或不净。最后,文字“教养”与“知识”愈来愈被强调为宗教与身份地位上最重要的资格,取代了原来的巫术性卡理斯玛,而使得农民受到最强烈的社会贬抑,此一现象亦见之于犹太教与中古的基督教(例如阿奎那)[82]。

    在古代,职业阶序里排首位的是畜牧,接下来是农业,最后是到处都受到农民鄙视与怀疑的商业,特别是放贷者[83]。不过,商业后来在社会上却占有相当高的地位[84]。这是吠陀时代位阶秩序的一大转变。在当时,商人(pani)只不过是个游走四方的人,通常出身于异族,白天里讨价还价,夜里偷鸡摸狗,将所得财富偷偷藏在隐秘之处,既吝于向神供奉牺牲,也不对人布施救济(特别是对圣歌手与祭司),其“神不知鬼不觉的宝库”也全然不同于贵族之神人均沾的库藏,所以弄得人神共愤。正如皮歇尔(Pischel)与葛德纳(Geldner)所指出的[85],“Ari”:富人与权贵,因此而有善恶二义。他们是最引人注目的,却也是最遭厌恨与嫉妒的,既脑满肠肥又傲慢无礼,等闲人是无法和其融洽相处的,特别是他们除了对圣歌手与祭司不施分文外,一般人也别想从他们那儿得到好处。就此而言,他们当然该布施奉献,而且还应该常常这么做,果真如此,他们就会成为神祇的宠儿、人们的宝贝。只不过,商人就是不这么做。

    无论如何,早在《阿闼婆吠陀》里就已载有增财聚富的祈祷文:商人以其钱财投诸市场,以赚取更多的钱财[86]。所有的原始宗教无不尊崇财富,根据《梨俱吠陀》所言,财富更可以使人晋升天国[87]。连首陀罗的地位都可因财富而生变化,因为即使是婆罗门也收取他们的钱财。

    对于商业的仇视到了城市发展的时代便告消失殆尽。有钱和务商自印度中古至今一直都是吠舍的典型属性,然而,其种姓阶序却颇经历了一番剧烈的变迁。在行会当道和城市蓬勃发展的时期,像金箔师这样的种姓,在印度(和西方一样)是独占鳌头的,在某些地区其地位至今仍然未变,有着和婆罗门几乎相埒的阶序;不过根据北印度的文献,他们却被视为一种典型的恶棍痞子行会[88]。同样的,某些孟加拉的商人种姓在大王国兴起之时,由于扮演诸王侯之金主的角色而达到权力的顶峰,而后亦被贬斥为首陀罗种姓,据说其原因在于他们与仙纳王朝诸王的冲突,其中特别是与瓦拉拉仙纳王(Vallala Sena)————这位国王在近代各种姓争取阶序排名的运动中,一向被指责为古代种姓阶序的颠覆者。

    相当多的证据显示,家产官僚制支配的兴起,不只为这些种姓,也为诸贵族种姓,带来极大的转变。孟加拉现存的种姓秩序便显示着一场大灾变的痕迹,而其他地区的种姓秩序则有着市民势力萎缩或发展停滞的残迹,这些在在都使得吠舍与首陀罗之间的界限含混不清。目前占有高等种姓阶序的商人,只有部分是古来的城市商人种姓,其余的则是靠着家产制君王所特许的独占性商业组织而发展出来的。然而,绝非任何商人种姓均为高等种姓。有些商人种姓就是不净的,很有可能是来自垄断某种商品买卖的贱民部族。以此,我们再次看到,行政史清楚地反映在种姓关系中。

    在印度,“货币经济”的发展大约相当于希腊商人崛起于西方之际。在此之前,早已有前往巴比伦、稍后前往埃及的海外贸易与远程商队贸易。在巴比伦,货币的铸造,换言之,以某种方式在一定重量的金属片上做记号,稍后是打印、铸型,原来不过是大贸易商家之间用来私下流通的信用,在印度也是如此[89]。孔雀王朝的君主,包括阿育王在内,都未曾铸造货币[90]。直到希腊与罗马的贵重金属流入,才促使1世纪左右的君主们着手进行货币的铸造,而古来私铸的货币及其代用品仍在印度境内通行了相当长的时期。

    在印度,和巴比伦一样,虽然没有国家所铸造的货币,却也未曾妨碍资本主义商业和政治资本主义的兴起。约自公元前7世纪起,资本主义发展与扩张持续了将近一千年。“市场”出现之处即成为行政中心,没有市场(mouza)的村落则在摩诃剌侘王朝时被编入kusha里————一种附带有行政功能的市镇(Marktflecken),相当于西洋古代晚期的Metrokomia。城市失去了它原先的性格————原先只是王侯的要塞(pura,nagara)。特别是在海岸地带,城市衍生出市街的部分,与古来王侯所居之宫殿的关系,恰如意大利的Mercato与Piazza(del campo della signoria)之间的关系:前者是经济性的市场,亦即人们进行买卖的广场,后者则是点召校阅和比武竞赛的广场————此种二元并立的情形,基本上可由如今西耶那城里Palazzo Pubblico(市政厅)前后的两个广场看得最清楚。而伊斯兰教城市里的军营(Kasbah)与市场(Bazar)的二元性亦复如此[91]。富有的贵族搬进城里,以便消费掉他们的收入。据记载,只有坐拥一克罗(Kror,等于100 lakhs,lakhs是大俸禄的计量单位,所谓的大俸禄,是相应于作为其收益来源的村落的数目)的人,才准进城市里[92]。除了坐食者之外,现在则有借经商以聚积财富的机会。

    远程的商队贸易通常皆在商队队长的组织下成立,商人行会(creni,后来为gana)的势力渐增,而与骑士和僧侣贵族鼎足而立。君主在财政上必须依赖行会,然而除了离间和收买他们之外,拿他们毫无办法。史诗中就曾经有过一个国王在战败之后表示出他对商人————除了对他的亲戚和祭司外————颇有顾忌的记载[93]。在某些城市里,会有一位氏族卡理斯玛的首领出任行会首长,在国王之前代表全体市民的利益,从旁协助他的则有作为他的顾问的行会长老(亦即“市场有力人士”[Marktherrn])[94]。当时,地位最为尊贵的三个身份团体分别是:俗世贵族、僧侣贵族及商人。他们往往被视为同侪,相互通婚,与王室往来且平起平坐。商人融资给王侯从事征战,并以此为个人或行会取得支配权的抵押或授予。就像西方(特别是法国)的“commune”,亦即身份团体的誓约兄弟同盟侵入国家的领域一样,印度亦有类似的情形[95]。祭司教养贵族、骑士贵族与市民财阀新贵,三者竞相争逐社会影响力,甚至有钱的手工业者,换言之,因参与经商买卖而致富的工匠,也结交起王侯来。部分手工业(至少),似乎拥有职业选择的自由。这是个任何阶级的人,包括首陀罗在内,皆可借机取得政治权利的时代。

    家产制君主的权势,随其训练有素的军队及官僚组织兴起之后,对于行会的势力,以及王朝在财政上必须依赖行会的情形,愈来愈感到不耐。据说,有个商人在拒绝贷给某个孟加拉国王一笔战争贷款时说道:君王的律法(Dharma)并不在于从事征战,而在于保卫和平与人民的安和乐利。他还说:贷款一事当然还是可行的,只要国王肯以一座合适的城堡来作抵押。后来,国王的怒气终于在一次宴会上爆发出来————因为商人种姓拒绝听从宫廷总管的安排和首陀罗同桌共席,且抗议而去;国王在听取官员有关此事的报告之后,将这些商人种姓的阶序贬降到首陀罗之下。不管Vellala Charita里这段故事的真伪如何,总是明白点出了存在于君主与商人之间的典型的紧张关系[96]。

    君王的官吏与市民财阀势力的对立,是自然不过的事。考他利雅的《实利论》就曾数落金匠的不是,一来是因为他们自古以来即为私人铸币的担纲者,再者,他们自然是王侯的金主。市民阶层除了人数确实较少的弱点之外,印度特有的其他种种因素,都一再使得他们在和家产制君侯角力时落入下风。首先是救赎宗教,换言之,耆那教与佛教之彻底的和平主义。这些救赎宗教大约与城市的兴起同时发展起来,二者间在何等意义上所可能有的因果关联,我们在下文中将予以讨论。其次是虽未完全发展但已俨然成形的种姓分化。这两者都是市民阶层之军事力量发展的绊脚石:和平主义在原则上、种姓制度在实际上,阻碍了希腊式城邦或欧洲式兄弟誓约同盟的形成。

    在此情况下,既无法出现西方古代城邦的重装步兵,也无法发展出西方中古时期的行会军队与佣兵军队————二者皆为当时最高军事技术的担纲者,例如佛罗伦萨市的军队,就我们所知,是欧洲最先使用火器的。麦加斯梯尼(Megasthenes)曾看到印度的一些“自治”的城市[97]。例如当时的毗舍离(Vai?āli)就是个自由城市,由一个五千人议会,换言之,凡是能提供一头战象的人所组成的议会,通过一个uparaya(副王,即官吏)来进行统治[98]。史诗中亦有无王之国的记载,不过将它视为不正统的,说人们不应当住在那儿[99]————这反映出在经济上与社会上仰赖君主以维生的祭司们的利害关系。此外,“身份的”权力也出现端倪。特别是人民的集会(Samiti与Sabhā),自古以来若非军队的召集,即为————如史诗所载的————法庭的召开,在法庭上是由具有卡理斯玛资格或因长老地位而获资格的法官来作判决;若无这类法官,史诗中即不承认集会为合法的Sabhā[100]。

    在史诗中,国王所咨询的是他的亲戚与朋友;当时,贵族————实际上是最高层的官员————往往形成国王的顾问会议。不过,在中世纪的南印度,王权仍受到相当大的限制:类似西方的身份制议会,身份代表者的集会握有一定的权限。根据史诗的记载,在城市里,除了城市长老[101]与市民(paura)之外[102],还有作为官吏的僧侣————随着书记行政的发展,僧侣的势力也愈来愈伸展开来,在史诗的后期部分,僧侣几乎独占了国王顾问的位置。当时,城市变成“有学问的僧侣所居住的地方”[103],就像西方中古早期,城邑(civitas)即为主教驻驿所在一样。在城市行政上,国王任用一定数额的吠舍种姓出身者(如果他们有钱的话)与一定数额的首陀罗种姓出身者(如果他们有才德的话)为官吏,而他们显然都是扮演行会赋役或租税之征收者的角色[104],真正从事行政工作的,毕竟总是国王的官吏。就目前所知,西方式的城市共和行政从未在印度持续且典型地发展开来,尽管往共和制发展的条件可说是相当充分的。在大多数的印度城市里,国王及其官僚干部才是支配者,尽管他们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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