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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种姓在印度的历史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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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说他处亦有的业报神义论之与种姓社会秩序的结合,是印度教所特有的现象,那么我们要问:此一种姓秩序————就其形态而言,是他处所未有的,或仅有萌芽的程度————何以发生于印度?在许多方面,即使是一流的印度学专家之间也意见不一,因此只能加以猜测。在此条件下,循着上述的讨论,我们或可作出以下的推论:

    很明显,光是职业的分化本身是无法产生如此尖锐的(种姓)分别的。从赋役制的行会组织产生出种姓的说法,既无法证明,也不太可能。原先按种族的差异所形成的种姓数量如此之多,因此职业分化至少即不足以充分说明此一状态,不管职业分化曾在其间起过多么大的作用。除了身份性与经济性的因素之外,人种的因素亦十分紧要,这是殆无疑义的。

    有些人或多或少偏激地想简单将种姓的分化等同为人种的分别。“身份”的最古老语语varna,意指“色”。传统上,种姓通常是以典型的肤色来加以区别:婆罗门,白色;刹帝利,红色;吠舍,黄色;首陀罗,黑色。人体测量学的调查研究,特别是李士莱(Risley)的研究,已得出各个种姓之人类学特征的典型区分,并建立起其间的关联。然而,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种姓秩序是个“人种心理学”的产物,亦即内在于“印度精神”之“血”中的神秘倾向;或者,种姓便是不同人种之对立的表现,或在“血内”作用之“人种互斥”的产物,或在“血内”即注定适合于各个种姓业务的不同“天分”[1]。人种问题,更正确地说,人种的差异性,特别是————就社会学而言,此乃关键性的一点————极端相异的各种族并存于印度的这个事实,对于种姓秩序的发展的确意义非凡[2]。不过,我们应当将之置于妥当的因果关系上来看待。

    在古吠陀时代,仅有雅利安(ārya)与大斯尤(Dasyu)的对立。“雅利安”一词现今仍用以指称“尊贵者”、“士绅”。“大斯尤”则是这些入侵征服者的黑肤色敌人,就其文明而言恐怕不稍逊色,城居且有政治组织。和所有从中国以至于爱尔兰的民族一样,雅利安部族当时也经历过车战与城居的骑士时代。这个骑士阶级在术语上称作“Maghavan”,亦即“赠予者”之意。作此称呼的,是圣歌者与魔术师,他们靠着此种赠予生活,称颂赠予者,咒骂吝啬鬼并施巫术加害之。他们在当时,特别是在雅利安人当中,已扮演有力的角色,并且显然随着时代的递嬗而更增重要性。魔术师以“我们和赠予者”、“我们的赠予者”来称呼自己所属的骑士团。在当时,他们的咒术对于军事胜利的助力即已著称,进入“婆罗门”与“史诗”时代后,其声名更是高达前所未闻的程度。

    原先战士与祭司(Rishi)这两个种族是可以自由转换的。然而在史诗时代,国王毗湿瓦米多拉(Vi?vamithra)必须积数千年的苦行之后,畏惧其巫术力量的诸神才会授予他婆罗门的资格。婆罗门的祈祷会帮助国王得到胜利。婆罗门的地位远高于国王。他不仅仅是个礼仪上的“超人”,其威力甚且与诸神并驾齐驱,没有婆罗门襄助的国王就会被说成是“不受教的”,因为宫廷婆罗门的教导乃是理所当然之事。不过,现实往往与此种要求大相径庭。在中世纪早期,亦即佛教出现之前,被骑士所征服的地区里,亦即现今的比哈尔地区(Bihar),骑士(刹帝利)团体根本不承认婆罗门在社会上是和他们平起平坐的。后来,首先是由于印度教的家产制大帝国在正当性的考虑下起用婆罗门,其后由于伊斯兰教的征服粉碎了刹帝利的政治——军事力量,而起用他们本身所厌恶的婆罗门来建立支配政权,所以婆罗门于古典文献和法典上明载的种种要求便因而定型化下来。

    此种祭司支配之所以开启种姓秩序的大道,理由殊多。人种的对立紧相关联于外在习性与生活样式的对立。外观上最显著的对比究属肤色的不同。尽管征服者为了妇女之不足而娶被征服者之女为妻,然而肤色的差异仍然阻碍了像诺曼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那种融合。世界上无论何处,高贵的姓族为了荣誉之故总是只准门当户对者来追求自己的女儿,至于儿子则听任他们自谋满足性欲的方式。此处,肤色的不同之所以事关紧要,并不在于什么神秘的“人种本能”或不可知的“人种质量”之差异,而端在于:与被轻蔑的被征服者通婚是绝不可能完全得到社会认同的。混血儿,至少,上层女子与下层男子结合所生的混血儿,总是受到社会歧视的。

    此种因巫术性畏惧而牢不可破的壁垒,使得血统权的重要性,亦即氏族卡理斯玛,必然在一切生活领域里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我们先前已有所见:在巫术性神灵信仰的支配下,所有的地位几乎都与巫术性卡理斯玛的维持相关联,其中特别是宗教的与俗世的权威地位,然而在印度,举凡一切地位,即使是工匠的技艺,转眼就朝氏族卡理斯玛的方向演变,最后径直变成“世袭的”。此种现象不只见于印度,却在印度有着举世无匹的彻底发展。此即种种地位与职业之种姓建构的苗头所在。

    朝向固有种姓建构的这种发展,实与诸多外在条件相关联。氏族卡理斯玛的血族与氏族占领了被征服地,定居在村落里,并将被征服民贬为地租贡纳者、村落劳动者、农耕或手工业劳工,且斥逐他们移居到村落外缘、周边土丘或专给隶属民与工匠居住的村落里去,不过,很快地,手工业贱民部族的劳工也移住进来。征服者本身采取类似斯巴达人的方式保有“地权”,亦即有权处置一块贡纳租税的份地(Klero)[3]。然而,尽管斯巴达的隶属民所处的地位与印度的村落工匠和被征服部落所处的地位有此种外形上的类似,在其他方面两者则大有不同,这是我们在理解种姓的形成时所必须谨记于心的。定居于村落的征服者氏族与被征服者是整体地相对立的。人身奴隶制在此无甚意义,更重要的现象毋宁是被征服者(首陀罗)的确是奴仆,只不过原则上并非个人的奴仆,而是一整个再生族的奴仆。

    征服者发现被征服部族间有某种或许相当可观的手工业发展,而这种手工业的发展与产品的销售,并不是通过以市场和城市为中心的地区性职业分化来进行,相反的,手工业的产销是跳脱出自给自足式的家内经济,通过区域间与种族间的职业专门化来进行。我们知道类此现象的几种原始形态,例如斯坦恩(Steinen)关于巴西的记述,以及其他研究者的记述:个别的部族、分支部族、村落,或者由于靠近原料产地、靠近河流或其他交通路径,或者由于偶然获得某种技术而成为世袭的秘法,使得他们以“部族业务”担当者的角色产销某种特殊物品;随着家内生产剩余的增加,他们开始将货品销售到更远的地方去;他们中受过特殊训练的劳动者则四处为专门职工,并暂时或最后永久地移住到异族共同体内部。世界各地,不论风土多么不同的地方————当然也包括残存着许多类似痕迹的西洋古代与中古时期,都出现过这种种族的劳动分化现象。

    种族间的劳动分化在印度之所以始终专擅胜场,是由于城市及其市场的低度发展。君侯的城堡与农民的村落数百年来一直都是商品市场的所在。在征服者的村落里,由于人种的对立————这给予氏族卡理斯玛主义决定性的支持,结果征服者血族共同体的凝聚力一点儿也未稍趋弛缓,即使在他们最终全都农民化之后。当家产制国家财政开始运行之际,更强化了此种发展。国家财政当局发现便宜行事之道,一来是只要与某一个负责任的租税担负者交手,二来则是让拥有完整地权的村民整体共同负担纳税义务。当局首先指向古老的征服者村落,通过整个村落共同体成员的连带责任,取得一定税额的保证,而听任他们自由分配和处置耕地。被征服的部族或许————不过没有证据足资证明————也得缴纳专门业务的贡租,并且同样是一次付清总额,结果是强固了古来的手工业生产结构。

    城市向来都是支配者的城塞。除了支配者之外,其中或周边还有许多移入者,包括赋役式地(因而多半是世袭地)被束缚于一定职业上的奴隶、负有连带纳税责任的客族劳动者团体,以及手工业部族的成员,他们全都在王侯所任命的监督官吏的管辖之下。从国库之着眼于证照税和消费税的利益一事上,如我们先前所见的,产生出一种类似西洋风格的城市市场政策。城市手工业,尤其是城市价格经济的发展,则促成手工业行会与商人行会,最终为行会联盟的出现。不过,比起村落的实物给付雇工和部族与客族的工商业来,这只不过是九牛之一毛。工商业的专门化,整体而言,仍不外乎客族发展行进的轨道。然而,正由于城市里广大的工商阶层之间存在着客族职工彼此在人种与种族上的隔阂,因而阻碍了类似西方之市民(popolo)团体的发展。究极而言,市民阶层的兄弟关系本身之成为西方古代城邦与(至少)南欧中世纪城市那种最高度发展的军事力量的担纲者,是绝无仅有的。世界其他各地的现象毋宁是君侯的军队直接取代了骑士阶层。在印度,由于各个救赎宗教之非政治的(apolitisch)性格,城市及其市民阶层一般而言,在相当特殊的意义上,是非军事的、宗教和平主义的。

    随着行会的社会权势为王侯所打倒,西方风格的城市发展之根苗就此凋萎,婆罗门势力与家产制王侯的势力相结合,并相应于印度的大陆性格,仰赖乡村组织为其军队和税收的来源。不过,在乡村地区,客族的劳动分工以及古村落工匠的实物给付制仍占主导地位。在城市里则只有工商业数目的增加和富裕商人及计价劳动者行会的形成。根据“主顾原则”,婆罗门与村落工匠建立起一套生计分配和世袭性的主顾分配的规则。支持此一发展的,同样又是无论何处皆为不证自明的氏族卡理斯玛主义。由王侯所赋予的地区间商业的独占权,也由于每每和客属商业民族联结在一起,而走上相同的道路。氏族与村落的外婚制、客族的内婚制,以及诸客族间持续在礼仪和祭典上相互隔阂————从未被境内支配性的自治市民阶层之祭典共同体性格所打破,种种情况皆使得婆罗门有机会在将社会秩序予以礼仪性地规制时,在宗教上定型化既有的情势。

    婆罗门这么做自有其利益的考量,亦即借此得以保全自身的权力地位,而此种权力地位乃是由于其自古以来即独占巫术资格、巫术性的强制手段以及必要的训练与教导,并且愈来愈坐大。借着王侯的权势,婆罗门取得必要的手段来对付一切非婆罗门的势力,诸如:市民所信奉的异端救赎宗教,上层工商行会向来所保有的甚或推陈出新的、非婆罗门但要求婆罗门位阶的、各部族的和行业的司祭者,以及这些团体被认为侵害婆罗门权力的自治权[4]。

    由一个巫师阶层转变成一个氏族卡理斯玛的身份团体,并不是印度特有的现象。希腊古代(例如Milet城)残存的碑文显示,有某种神圣舞者的行会贵为支配性的身份团体。不过,在城邦(市民)兄弟关系的基础上,是容不下客族的工匠及部族彼此之间在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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