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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概念与自然法概念之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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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的情形与上述相当不同。在印度,独立于政治支配者而存在的祭司权力,必须要考虑到与其并存且同样是自主的政治权力世界。祭司权力是承认政治权力之固有法则性(Eigengesetzlichkeit)的,因为不得不然。如我们所见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的权力关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十分不稳定。即使是在婆罗门的身份性优越(至少在官方理论上)确定之后,这期间所发展出来的大君主权力,仍然保持着其为一种独立的、本质上纯粹世俗的而非教权制的权力。确实,君主的义务范围,相对于婆罗门的教权制,和任何身份团体的义务范围一样,是由他们的法(Dharma)来决定,而后者乃是婆罗门规制下的神圣律法的一部分。不过,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法,适用于君主的法自与适用于其他身份者不同;虽然,理论上唯有婆罗门才能对法作权威性的解释,然而,适用于君主的法却是依其固有的基准而独具一格且完全独立的,绝非与婆罗门的法如出一辙,或自其中衍生出来[1]。

    除了少数绝对且通用的仪式性禁忌(特别是杀牛)之外,别无普遍适用的伦理,而只有完全因身份之不同而设定的私人伦理与社会伦理。这不但意义非凡,而且影响深远。奠基于前世因果报应原理的业报理论(Karmanlehre)所衍伸出来的,不只是世界的种姓分化,甚至是相应于一切顺位的神与人与动物的存在序列,因此,各种不仅彼此有别、甚且相互尖锐对立的身份伦理共存的现象,也就理所当然了。原则上,妓女、强盗与小偷,也都可以有适用于他们自己的职业法(Berufs-Dharma),和婆罗门与国王没什么不同。而事实上,也确曾有诚心诚意想推演出此种极端结论的努力出现。人与人之间一切形态的斗争,就像人与动物及人与神祇的斗争一样,本然如此,正如绝对的丑陋、愚蠢之存在,和根本————在婆罗门或其他“再生族”的法的判准看来————应予鄙弃的事务之存在一样。人类并不像古典儒教所认为的那样,原则上生而平等,而毋宁是永远天生不平等,就像人与动物生来之不平等一样。然而,所有的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只不过并不是在此世,而是在转生的路途上:可以直上天国,也可能沦落到动物界或地狱里。

    “原罪”的观念,在这样的一个世界秩序里根本不可能,因为并没有所谓“绝对的罪恶”存在。可能有的过恶,毋宁只是对于法————为各人所属种姓所设定的法————的仪式性违犯。在这个永远存在着等差秩序的世界里,不可能有至福的原初状态[2],也不可能有至福的终极王国,因此,也根本不可能存在着与实际社会秩序相对的、人类与事务的“自然的”秩序,甚或任何一种“自然法”。所可能存在于这个世界的,至少在理论上,毋宁唯有神圣的、因身份而异、实在的制定法,以及(被当作无关紧要而)未受制定法所规制的领域中,王侯、种姓、行会、氏族的实际规约和个人的约定。促使“自然法”在西方发芽滋长出来的所有条件,于此完全地付之阙如。因为这里根本就没有在任何一种权威之前,或至少在任何一个超世俗的“神”之前的、人类“自然的”平等。此即其消极的一面。最重要的是,这不仅永远地阻绝了社会批判性的思维与自然法意义下的“理性主义的”抽象思维之兴起[3],并且也阻碍了任何一种“人权”观念的形成。道理是:无论是动物或神,至少在业报理论首尾一贯的解释下,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由业报所规制的灵魂的化身,因此,对于所有这些存在的整体而言,很明显,根本没有抽象共通的“权利”可言,一如其并无共通的“义务”一样。

    同样的,“国家”与“国家公民”的概念也付之阙如,甚或“子民”的概念也不得而见,而只有身份性的法,亦即“君王”及其他种姓的权利与义务本身,以及君王与其他身份间的关系。以此,作为吠舍(“客”[Clienten])的保护者,刹帝利被课以“保护”————本质上为攘外的安全防护————人民的法,并且也要负担起照料司法审判与交易公正及种种相关事务的责任。这些义务,作为伦理命令,都是刹帝利所要遵行的法。此外,对于王侯而言————对其他人也一样,只不过特别是针对王侯————最为紧要的义务在于供养与资助婆罗门,尤其是支持他们根据神圣权利而权威性地规制社会秩序,并且不容他们的立场受到些许攻击。与反婆罗门的异教相对抗,自然是受到嘉许而理应如此的,并且也的确被实践遂行。然而,这丝毫改变不了以下的事实,亦即,无论是王侯的地位或者是政治政策,皆以独特清澈的方式,牢牢地保持住其固有的法则性。

    战国时代的中国文献里,记载着作为中国文化共同体之表现的“义战”与“不义之战”及“国际法”的概念(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尽管理论正是在这一点上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宣称支配世界(包括野蛮的夷狄在内)而高居专制君主之位的最高祭司长————皇帝,只进行“义战”,任何对他的反抗都是叛乱。如果他被打败,那么就是已经失去上天所赋予的卡理斯玛的征兆。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印度君侯的身上。倘若他被打败,或者长期地民不聊生,那么这也就是巫术性的灾异或欠缺卡理斯玛的证明。因此,君王的成功即为关键所在。不过,这与他的“正义”与否无关。重要的是他个人的才干,尤其是他的婆罗门的巫术力量。因为此种力量,而非其伦理的“正义”,才是造就君王功业的关键所在,并且也有赖婆罗门对于本身事务的理解与自身之具备卡理斯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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