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十章 论工资与利润随劳动与资本用途的不同而不同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范围仅限于各集镇。所以,人们一直认为,在乡村,一个人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行业,尽管他在哪种行业中都没有当过七年学徒,因为他们对居民的方便是必须的,而且人数不多,不足以为每种行业提供足够人手。

    此外,根据对文字的严格解释,这项法令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在英格兰已经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展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种区别。从公安规则的角度来看的话,这些区别似乎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人们判定,制造马车的人不得自己制造马车车轮,也不得自行雇人给马车制造马车车轮,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车轮,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是,虽然车轮匠从来没有做过马车制造者的学徒,却可以自己制造马车,或雇用帮工制造马车。马车制造者的行业不在该项法令的适用范围之内。因为这个缘故,曼彻斯特、伯明翰和伍尔弗汉普顿等地的许多制造业不在这项法令的适用范围内,因为它们是在伊丽莎白第五年以后才在英格兰建立的。

    在法国,学徒年限因城镇的不同以及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在巴黎,大多数行业所要求的学徒期限为五年,但一个人要想取得某种行业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做五年的帮工。在这五年的帮工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本身被称为伙伴期间。

    在苏格兰,没有规定学徒期限的普通法律。不同的行业协会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学徒期限很长的地方,一般可以通过支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在大多数城镇中,可以通过缴纳极少额的罚金,购买任何行业协会的自由。苏格兰的主要制造业,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些制造业的其他工匠,如车轮制造者、纺车制造者等,可以不缴纳任何罚金,就可以在任何自治城镇操持本行业。在所有的自治城镇中,所有的人都有在每周的法定日出售肉类的自由。在苏格兰,学徒年限一般为三年。即便是在一些需要非常精巧的技艺的行业,学徒期限也是如此。一般来说,我没有听说欧洲还有哪国的行业协会的法律是如此宽松的。

    因为每个人自己的劳动所有权是他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原始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拥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双手的力量与技巧。阻止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犯邻居的条件下,使用他自己的力量与技巧,很显然侵犯了他的最神圣的财产权。这种做法不但侵害了该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了可能雇用他的人的正当自由。由于妨碍了劳动者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工作,所以,也妨碍了他人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雇用他。判断雇用他是否合适,无疑应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雇主去裁夺。立法者假装的忧虑以免雇主雇用了不合适的人,很明显既粗暴又严苛。

    长期的学徒期制度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合格产品。当市场上出现不合格产品时,通常是欺诈的结果,而不是无能。因此,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有必要制定完全不同的法规来防止这种恶习。与任何学徒法律相比,器皿上的纯度记号、麻布和呢绒上的检验印记更能让购买者放心。购买者一般只看这些标记,从来不会去询问制造货物的工人是否做过七年的学徒。

    长期的学徒期制度往往不会培养年轻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酬帮工很勤奋,因为他靠自己的勤奋获得收益。学徒可能懒惰,而且几乎总是懒惰,这是由于懒惰与否与他没有直接利益。在低级的职业中,劳动的成果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快享受到劳动成果,谁就可能最快对劳动有兴趣,并早日养成勤奋的习惯。如果一个年轻人很长时间不能从劳动获得收益,那他自然会厌恶劳动。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学徒年限一般比普通的年限长,而且他们都变得非常懒惰,毫无用处。

    古人完全不知道学徒制度的存在。每一部现代法典均用了较大篇幅规定师徒的相互义务。罗马法根本没有提及这类义务。我不知道哪个希腊或拉丁单词(我敢说我敢断定根本就没有这种字眼儿)表达了我们现在所称的“学徒”一词的概念:一个佣工在一定年限内,约定要在某个行业为了师傅的利益而劳动,其条件是师傅教他学习这个行业。

    很长的学徒期限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比一般行业高得多的技艺,如钟表的制造,并不包含需要长期教授的秘诀。这些美妙机器的首次发明,甚至一些用来制造钟表的工具的首次发明,无疑是经过长时间和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且可以正当地看成人类才智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当它们已经完全发明并被人们了解时,要详细地给年轻人解释如何使用这些工具,如何制作钟表,大概只需要上几周的课,也许几天的课就足够了。的确,就一般机械工艺来说,数天讲授时间,一定就够了。诚然,即使普通行业里的手的灵巧,没有很多的实践与体验,也是不可能学到的。但是,如果一个年轻人从他当帮工开始,就按他完成的工作量付给他相应的报酬,对他有时因笨拙和缺乏经验而损失的原料负责赔偿的话,那他会更加勤奋更加用心地工作。这种方式对他的境遇一般会更有效,而且总会花更少的时间和金钱。的确,师傅将会遭受损失。师傅会损失他现在节省的,学徒在七年学习期间的工资。或许到头来学徒自己也会遭受损失。在一个那么容易学习的行业中,他将遇到更多的竞争对手。当他成为一个完全的劳动者时,他的工资将会比现在少得多。竞争相同程度的增加,不仅会降低师傅的利润,而且也会降低工人的工资。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都将成为损失者,但是公众将会成为获利者,工匠的产品在市场上的售价将会更加便宜。

    这是为了预防因自由竞争而引起的价格下跌以及工资与利润的减少,才建立了所有行业协会,并制定了行业协会的大部分规则。要建立行业协会,在古代欧洲的许多地方,需要的只是它所在的自治城市当局的许可,而不需要其他授权。在英格兰,的确还需要取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不过,国王的这种特权似乎不是为了捍卫普通的自由,去对付这种暴戾的垄断组织,而是为了向臣民榨取钱财。只要向国王支付罚金,一般似乎比较容易得到这种特许状。当任何一类特定的技工或商人认为没有国王的特许状也适合作为一个行业协会而行动时,这些所谓的假行业协会并不总是因此被取缔,但它们须每年向国王缴纳罚金,以获得行使这些篡夺的特权的许可。所有行业协会及其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直接监督。对它们处罚通常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自治城市这个更大的行业协会,那些附属的行业协会只不过是它的一部分或成员而已。

    自治城市的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商人和工匠手中。对他们中间每个特定阶级来说,防止他们所说的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他们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经常保持存货不足状态,这样做分明是符合他们各自的利益。每一个阶级都迫切需要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只要允许它这么做,它也同意每一个阶级都这么做。的确,因为这些规章,每个阶级必须从市内其他阶级那里以略高的价格购买所需要的货物。作为补偿,它们自己的货物也以略高的价格出售。因此,买卖相衡,正如他们所说的半斤八两。同一市内各个阶级都不会在彼此之间的交易中蒙受损失。但是,在他们与乡村的交易中,他们都是大赢家。这种交易构成了使每个城镇得到支撑和富裕的整个贸易。

    每个城镇的全部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均取自乡村。城镇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支付这些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第一,把经过加工制造的那些原料的一部分送回农村,在这些物品的价格之上,还附加了工人的劳动工资及工人的师傅或直接雇主的利润;第二,把从其他国家或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本地的天然产物的一部分送往农村,在这些物品的原价之上,也要添加运输工人或海员的工资,以及雇用他们的商人的利润。城镇通过自己制造业所获得的好处来自前一种商业部门,城镇通过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获得的好处来自后一种商业部门。劳动者的工资及雇主的利润是从这两种商业部门获得的。所以,凡是让此类工资和利润超出一般水平的规章制度,都会使城镇以较少劳动量的产品去购买较大量的乡村劳动产品。由于这些规章制度使城镇商人和工匠享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优越的地位,因而破坏了城镇与乡村贸易中应有的自然平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城镇和乡村居民中间分配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城镇居民应得的份额比乡村居民应得的份额大。

    城镇每年支付从乡村输入的食物和原料的真实价格,乃是它每年输往乡村的制造品及其他货物的数量。输出品的卖价要昂贵些,而输入品的买价要便宜些。城镇的产业就更为有利,而乡村的产业就更为不利。

    我们只需通过一次非常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无需进行精密计算,就可以弄清楚,欧洲各地的城镇产业比乡村产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在欧洲各国,我们发现,以小资本开始经营商业和制造业这类属于城镇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至少有一百人,而以小资本从改良和耕种土地以生产天然产物这种属于乡村的正当行业开始而最终发大财的只有一人。所以,就产业的报酬而言,后一种要优于前一种,而且,前一种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明显大于后一种。可是,资本与劳动自然会寻找最有利的用途。因此,它们自然会尽可能地汇集于城镇,离开乡村。

    因为聚集在一个地方,城镇居民能够容易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城镇中微不足道的行业在各地都有行业协会组织。即便在完全没有这种组织的地方,他们通常体现出这类组织的精神,如嫉妒陌生人,厌恶收徒弟,不愿意把自己行业的秘密传授给别人。这种精神往往教导他们通过自愿联合或协定,来防止他们不能靠规则去禁止的自由竞争。仅有少数人从事的行业,最容易形成这类联合。也许半打梳毛工就足以维持一千名纺工和织工的工作。这些梳毛工人,通过联合起来不招收学徒,不仅能够垄断这一职业,而且可以使整个羊毛制造业成为他们的奴隶,使他们劳动的价格升至大大超过他们工作的性质所要求的水平。

    分散在遥远地方的乡村居民不容易联合起来。他们从来没有组织过行业协会,也从来没有受到过行业协会精神的影响。从来没有人认为,必须先当学徒,才有资格从事农业耕种(耕种是乡村的大行业)。然而,除了所谓美术及自由职业外,恐怕没有一个行业要求种类如此繁多的知识和经验。用各种文字写成的有关农业的无数书籍可让我们相信,连最聪明最有学识的国民也不认为农业是很容易懂的。可是,我们很难从这些书籍中找到一般农民所具有的有关农业的各种不同和复杂的操作知识。一些书的作者有时会用轻蔑的话谈到普通农民。相反,任何一种普通机械行业的所有操作都可在寥寥数页的小册子进行详尽说明,因为文字附上图表实例就能达到目的。现在法国科学院正在刊行的工艺史中,有几种工艺实际上就是用这个方法说明的。此外,农业的操作方法必须随各种变化以及其他意外事故而有所不同,所需要的判断与熟虑比那些一成不变或几乎完全相同的操作方法所需要的多得多。

    不仅农民的手艺,即耕种的一般操作方法,而且乡村的许多低级劳动部门,需要比大多数机械行业更多的技能和经验。以铜和铁为加工对象的人所使用的工具与材料的特征总是相同的或几乎相同的。但用一些牛或马去犁地的人所使用的工具的健康状态、力量和性情在不同场合是极不相同的。而他使用的材料和工具都是变化多端的,都需要他运用更多的判断力和自由裁决力去处理。虽然普通耕地的人被看作愚蠢和无知的人,但他们几乎很少在判断力与自由裁决力方面存在缺点。的确,他不像生活在城镇的机械工人习惯于社会交际,而他的声音和语言比较粗鲁,没有听惯的人比较难理解。但由于他习惯考虑事物的更多变化,因而他的理解力一般比其他人要高明得多。后面这种人的注意力从早到晚通常集中在一种非常简单的操作上。凡是因业务或好奇同乡村下层人民接触过的人都十分清楚地知道乡村的下层人民比城镇人高明多少。因此,在中国和印度,乡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据说都比大多数工匠和制造业者的等级和工资高。假若没有行业协会内部规章及其精神的阻止,他们在各地也都是那样。

    欧洲各地的城镇产业之所以比农村产业优越,并不完全是因为行业协会组织及行业协会内部规章造成的。这种优势还受到许多其他规定的支撑。对外国制造品以及对外国商人输入的全部货物征收高额关税均是出于这个目的。行业协会的规章使城镇居民能够提升自己产品的价格,不需害怕自己的同胞在自由竞争时以低价出售他们的产品。那些其他规定确保他们同样不会受到外国人的竞争。因这两种法规引起的价格升高,不论何处,最终都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负担,他们很少反对建立这种垄断。他们通常既没有意愿也不适合联合起来,并且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叫嚷与诡辩很容易让他们相信,社会一部分人以及一部分处于从属地位的人的个人利益才是全社会的大众利益。

    在大不列颠,城镇产业对乡村产业的优势似乎过去比现在大。与上世纪或本世纪初相比,现在的乡村劳动工资更接近于制造业劳动工资,投入在农业上的资本利润更接近于贸易和制造业的资本利润。这种变化可以看成是特别鼓励城镇产业的必然的,但非常晚的结果。城镇产业累积的巨额资本,最终不再使用在城镇所特有的产业上去获得以前那样的利润。像其他产业一样,城镇产业也有自己的限度;通过加剧竞争,资本增加势必降低资本利润。城镇利润的减少迫使城镇资本流向农村,并在农村创造了对乡村劳动的新需求,最终必然抬高劳动工资。于是,资本自行扩散到————假如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地面上,并且通过在农业的使用,这些资本部分回到了乡村,资本的大部分,本来是以农村为牺牲而在都市中积累的。欧洲各国农村最大的改良,均为都市本来所积累的资本流回农村的结果,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说明。在欧洲各地,乡村的最大改进是由最初在城镇积累的资本以这种方式流入乡村;我将同时表明,尽管一些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富裕,但这一过程本身却是缓慢的,不确定的,极易遭到无数的意外事故的干扰和阻挠,而且,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与自然与理性的顺序相反。我将在第三篇和第四篇尽力说明造成这种情况的利益、偏见、法律及习俗习惯。

    相同行业的人很少聚集在一起,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但他们的谈话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谋划抬高价格。的确,要想通过任何法律去阻止这类集会,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要么很难被执行,要么与自由和正义发生冲突。虽然法律不能组织同一行业的集会,但它不应该去促进这种集会,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变得必不可少。

    强迫某一特定城镇的同一行业的所有从业者把他们的名字和住址登记在公共登记簿上的规则,有利于这类集会的举行。它会把相互不认识的人联系起来,使同一行业中每一个人都能找到其他每一个人。

    让同一行业的人捐款,去帮助他们的穷人、病人、寡妇以及孤儿的规定,通过给予他们处理的共同利益,使得这样的集会变得必不可少。

    行业协会不但使这种集会成为必要,而且会使多数人的行为对全体人员有拘束力。在自由行业中,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否则不可能建立有效的联合,而且这种联合只有在每个成员的意见保持一致的时间内,才有可能继续存在。在行业协会中,经多数通过就可制定实施正当处罚的规则。这种规则限制竞争的作用,比任何自由联合更加有效更能持久。

    要更好地管理行业就必须建立行业协会的托词是毫无根据的。对工人的有效和真正的监督,不是来自他们的行业协会,而是来自他们的顾客。使工人不敢欺诈,不敢疏忽大意的,正是他们对失去顾客的恐惧。排他的行业协会势必会削弱这种监督力量。于是,不管工人的行为是好是坏,必须使用这批工人。因为这个缘故,在许多大的联合的城市中,找不到像样的工人,即使在那些最必要的行业中也是如此。如果你想把你的工作做得过得去的话,那你就必须在郊外做,因为那里的工人没有特权,只靠自己的人品。然后,你把他们制成的物品偷偷地运进城镇。

    采用这种方式,欧洲的政策通过限制某些行业的竞争,从而使从业人员的人数比愿意参与这些行业的人数少,进而使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整个有利与不利中产生巨大的不平等。

    第二,欧洲的政策通过增加了某些行业的竞争,使从业人员的人数超过自然会有的人数,在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的整个有利与不利中造成相反的另一种不平等。

    由于人们把要有适当数量的青年人接受某些行业的教育的观点看得非常重要,所以有时由公众,有时出于私人捐助者的虔诚,为此目的设立了儿童寄宿及教育费、奖学金、英格兰大学奖学金、苏格兰大学奖学金等,使得许多原本不打算进入这些行业的人也加入了有关行业。我相信,在所有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种方式。他们很少有人是自费接受教育的。所以,接受长时间的,冗长的,昂贵的教育的人,未必都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于是,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穷人采用这样的竞争夺走了。假如我们把一个助理牧师或一个牧师与任何普通行业的帮工比较,那将会不合适,但是,牧师助理或牧师的薪水可以正当地和帮工的工资性质相同。他们三者的报酬均按照他们与各自的上级签订的合同支付的。十四世纪中叶之前,正如我们发现的那样,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牧师助理或领薪的教区牧师的薪金为五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十英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一个泥瓦匠师傅的工资为一天四便士,所含银量和现今一先令所含相同;一个泥水帮工的工资为一天三便士,相当于现今货币的九便士。所以,假如两者都经常被雇用的话,他们的工资高于牧师助理的工资。假若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没有工作,他的工资完全和牧师助理的薪金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宣称:“由于对牧师助理缺乏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在有些地方,他们的给养很缺乏。于是授权各地主教亲自签名盖章,规定他们的薪金或津贴每年不超过五十英镑,但也不得少于二十英镑。”现今,每年四十镑被看成牧师助理非常不错的待遇。尽管有这项议会法律,仍然有许多牧师助理的年薪低于二十英镑。有的伦敦的制鞋帮工每年可赚四十英镑。在这里,任何勤勉的劳动者每年所得几乎都在二十英镑以上。二十英镑的确不超过许多乡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赚到的工资数额。每当法律试图规定工人的工资时,它总是降低工资,而不是增加工资。可是法律曾经数次试图提高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了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给予牧师助理们自己愿意接受的可怜生活费更高的薪金。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似乎没有发挥任何效力,也从来没能提高牧师助理的工资,也没有把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它希望的程度。因为,鉴于处境贫困以及竞争者众多,它一方面不能阻止牧师助理愿意接受比法定薪金更低的待遇;鉴于希望通过雇用他们获取利润的人或快乐的人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不能阻止工人得到更多。

    尽管教会下级成员的境况很穷困,但大圣俸和其他教会尊严却能维持教会的荣誉。而且,这种职业受到的尊敬也可以补偿他们金钱报酬的低微。在英格兰及所有罗马天主教国家,教会这一彩票实际上比所需要的更加有利。苏格兰、日内瓦的教会以及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使我们相信,就一个有那么大声誉而受教育的机会又极易得到的职业来说,要获得一般圣俸的希望便诱使相当多有学问的正派的以及值得尊敬的人充当圣职。

    在没有领俸圣职的职业中,如律师和医务,如果有相同比例的人靠公费接受教育,那么,竞争很快就会变得非常激烈,进而大大降低他们的金钱报酬。于是,不值得任何人自己出钱让自己的儿子接受教育并参与这些职业。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庞大的人数和贫穷使他们一般都满足于少得可怜的报酬,使现在非常受尊敬的律师和医师职业完全贬值。

    通常叫作文人的那类不成功的人,现正处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律师和医师或许将要落得的境地。在欧洲各地,他们中间大部分接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供职教会,但因种种原因,他们没有取得圣职。所以,他们一般都是靠公费接受教育的,而他们的人数到处都很多,往往使他们的劳动价格降低到非常贫困的水平。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文人想要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共或私人教师,即把自己学到的奇妙而有用的知识传授给他人。与给出版商写作这种有印刷术带来的职业相比,这种职业肯定更有荣誉感更有用,甚至是更有利可图的职业。做一个优秀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必须具备的天资、知识和勤奋,至少与成为一名伟大的律师和医学从业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等。可是,优秀教师的一般报酬与律师和医生的报酬不可同日而语,因为一种行业挤满了靠公费接受教育的穷苦人,而另外两种行业则由从少数自费受教育的占据。然而,公共或私人教师的一般报酬虽然看起来很少,但如果那些为面包而写作的更贫穷的文人的竞争不被赶出市场,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肯定还会更少。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似乎差不多就是同义语。在这之前,各大学的校长们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颁发乞讨特许证。

    在古时候,在还没有建立这种慈善事业,让贫困子弟接受教育并进入学术行业之前,著名教师的报酬似乎要高得多。苏格拉底在所谓他与诡辩家的对话中,曾谴责他那个时代的教师言行不一致。他说:“他们对他们的学生作了最华丽的诺言,答应要把学生教导成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而为了回报如此重要的服务,他们只要求四迈纳或五迈纳的报酬。”他继续说:“教授智慧的人,自己肯定应当是有智慧的。但是,假如一个人以这样的价格出卖这样一笔生意,那么,他会被人冠以蠢才之名。”在这里,苏格拉底并未打算夸大教师的报酬,并且,我们可以确信,当时教师的报酬不会比他所说的少。四迈纳等于十三英镑六先令八便士;五迈纳等于十六英镑十三先令四便士。由此可见,雅典当时给大多数优秀教师的报酬必定不少于这两个数目中最大的一个。苏格拉底自己向每个学生收取十迈纳,即三十三英镑六先令八便士。他在雅典讲学时,据说有一百个学生。我的理解是,这一百的数目是他在一次讲学时的学生人数,即我们所说的多次授课的一门课程的听课人数。像雅典这么大的城市,像苏格拉底这样著名的教师,而他所教的又是当时最流行的修辞学,一百名学生,并不算太多。所以,他接受一门课程肯定赚了一千迈纳,即三千三百三十三英镑六先令八便士。在那个时代,许多其他知名的教师似乎都获得了大笔财产。乔治阿斯曾用纯金制成自己的雕像赠送给德尔菲庙。我认为,我们不可推断他的金像同他本人一样大。乔治阿斯的生活方式,以及当时其他两位知名的教师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图看来都很华丽,甚至接近于炫耀。据说柏拉图本人的生活也相当阔绰。而亚里士多德在担任亚力山大王子的导师之后,正如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也得到了亚力山大和他父亲菲利普的慷慨奖赏。当时,科学教师的人数也许比三四十年后还要少,而竞争的结果使教师的劳动价格以及世人对教师的尊敬都有所下降。但不管怎样,最知名的教师获得的报酬和受到的尊敬远远超过现今同一职业中的任何一个人。雅典人把派遣学园学派的卡涅阿德斯(Cameades)和斯多葛派的戴奥真尼斯(Diogenes)作为庄严的使者前往罗马。尽管当时雅典已失去昔日的辉煌且已衰落,但还是个独立的庞大的共和国。卡涅阿德斯出生在巴比伦,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比雅典人更加嫉妒外国人充当公职,派遣他担任这种职务可见雅典人对他的尊敬程度。

    总的来说,这种不平等对大众利多害少。它也许稍稍贬低了公共教师这一职业,但文学教育费的低廉确是一个有利条件,它大大抵消了这种微不足道的不便。如果欧洲大部分地方进行教育的学校、大学组织得比现在更合理,那么,从中获得的利益就会更多。

    第三,欧洲的政策通过阻碍劳动和资本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动,在某些情况下造成了劳动和资本极为不便的不平等。

    学徒制度的规定,阻止了劳动的自由流动,使劳动者在同一个地方内,也不能自由地从一个行业转到另一个行业。行业协会的排外特权,阻碍了劳动的自由流动,使同一职业的劳动者,也不能自由地从一个地方转向另一个地方。

    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这样一种情形:有些处于迅速发展阶段的行业,劳动者的工资较高,并且不断需要新的工人;有些处于衰退阶段的行业,劳动者工资很低,工人大量过剩。但是这两者之间,即使是在同一个城市,甚至就是近邻,也不能互通有无。因为有学徒制度和排外特权的存在,妨碍了它们相互帮助。在前一种情况下,学徒法令可能起阻碍作用。在后一种情况下,学徒法令和行业协会的排外特权均起着阻碍作用。此外,还有一些技术很相似的行业,如果没有这些不合理的规定从中作梗,劳动者就能够很迅速地从一种职业转入另一种职业了。例如,织素麻、织素丝、织素羊毛这三者的技术非常相似,如果劳动可以自由流动,那么,当这三种行业中,有任何一种行业处于衰退状态时,该行业的劳动者,就可立即改行进入其他两种繁荣的行业中去。而他们的工资,也就不会再出现繁荣时过高,衰退时极低的情形了。

    由于一项特殊法律,英格兰织麻业对任何人开放,但由于该行业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被大力推广,所以,只能给其他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提供有限的就业机会。在实施学徒法令的地方,衰退制造业的劳动者除了请求教区救济或充当普通劳动者外,没有其他任何选择。不过,按照他们的习惯,他们更适合于在类似于他们自己行业的任何一种制造业中找到工作,而不是去做普通劳动者。因此,他们通常请教区帮助。

    凡是阻碍劳动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自由流动的,同样阻碍资本的自由流动。因为一种行业所能使用的资本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不过,行业协会法规阻碍了资本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的自由流动,其程度小于它阻碍劳动的自由流动。无论何处,富商在自治城市中获得经商权比穷技工在自由城市中获得工作权要容易得多。

    我相信,行业协会法律阻碍劳动的自由流动是欧洲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据我所知,济贫法妨碍劳动的自由流动确是英格兰特有的现象。这种阻碍体现为:贫民除了在所属的教区,很难在其他教区取得居住权,要想获得从事自己行业的权利就更难了。行业协会法律阻碍的只是技工和制造业者劳动的自由流动。获得居住权的困难甚至也阻碍了普通劳动的自由流动。这或许是英格兰乱政中最大的一种混乱,值得对其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

    当寺院被摧毁,穷人失去他们的救济并在几次救济他们的尝试失效之后,伊丽莎白第四十三年第二号法律规定,各教区有救济其所属穷人的义务,每年任命监管人员,会同教区委员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捐税。

    按照这项法律,给每个穷人提供生活费是各教区必须做的事情。因此,谁才能算作一个郊区的穷人已变成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经过一系列变化之后,这个问题最终由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的法律确定下来。法令规定,不论是谁,只要他在某教区连续居住了四十天,就可取得该教区的户籍。但在此期间,两个治安推事按照教区委员或穷人监管人的申诉,命令新居民回到他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去。这是合法的,除非他租有每年十英镑地租的土地,或者能够向治安推事提供他们认为满意的保证金,担保他放弃原教区的户籍。

    据说,这项法令产生了一些欺诈行为。教区官员有时贿赂自己教区内的贫民,让他们偷偷搬到另一个教区,并在那里隐藏居住四十天以便获得户籍,最后放弃原属教区的户籍。因此,詹姆士三世第一年的法律作以下规定:任何人只要在新教区不间断居住四十日就可获得该教区户籍的规定,只能从他将写有家庭住址和家属人数的书面通知送交当地教区委员或穷人监管人之时算起。

    然而,教区官员对于自己所在的教区未必都像其他教区那样诚实,有时他们纵容闯进教区的人,即便接到通知,也不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为了自身利益,教区居民都要尽可能阻止闯进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的法律又进一步规定:四十日的居住期只能从教堂星期日举行礼拜之后公布的书面通知之时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后,继续居住四十日而获得户籍的人,毕竟寥寥无几。法律的目的不在于让人取得户籍,而在于避免潜入教区的人取得户籍;因为提交通知只是给教区增加压力,迫使他离开。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情况实际上能否迫令其离开有疑问时,那么,他提交通知就迫使教区在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第一,容许他继续居住四十日,毫无争辩地给予他户籍;第二,行使权力,让他离开。”

    因此,这项法令使穷人几乎不可能按老办法,即居住四十日,获得新户籍。但是,为了让一个教区的普通人民不致因这项法令而排除他们在另一个教区安全定居的可能性,法律又规定无须提交或公布任何通知也可取得户籍的其他四种办法:第一,缴纳教区所课的税;第二,被推选教区年度官员,并已任职一年;第三,在教区当学徒;第四,在教区被雇用一年,而且在全年中继续做同一工作。

    除非整个教区人民共同采取行动,否则谁都不能用前两种办法取得户籍,而整个教区的人民都清楚地知道,通过征收教区捐税或选任教区公职对于一个除自身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已婚人员均不能通过后两种办法取得户籍。很少有做学徒的是已婚的;法律规定,已婚的佣工不得因已经受雇一年而取得户籍。采用通过服务而给予户籍的办法的主要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以一年为雇用期的老办法,这种办法从前在英格兰是一种习惯,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经议定的雇用期认定为一年。但是,雇主未必都愿意因雇用佣工长达一年而给予他户籍,而佣工们也未必都愿意以这样的方式被雇用,因为最后的户籍会取消以前的户籍,他们可能因此失去在他们父母亲和亲戚居住地的原有户籍。

    很显然,一个独立工人,不论他是普通劳动者或是工匠,都不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而获得新的户籍。因此,当其中一个人带着他的技能来到新教区时,不论他多么健康多么勤奋,任何一个教会委员或穷人监管人都会随意命其离开,除非他租用了每年租金十英镑的房屋(这对于一个只能靠劳动为生的人来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或者能够提供治安推事认为足够的保证金以保证取消原来的户籍。可是,保证金的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决,但其要求的数目不会少于三十英镑。法律规定,凡购买价值少于三十英镑的终身享有的或留给子孙的不动产的人不能取得户籍,因为这不足以取消原来教区的户籍。靠劳动为生的人无法提供三十英镑的保证金,而且他们常常被要求的保证金比这一数目更高。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复那几乎完全被上述法令剥夺的劳动自由流动,发明了证书。威廉三世第八年及第九年的法令规定,任何持有最后合法居住的教区发给的证书的人,由该教区委员及穷人监管人署名,经两名治安推事批准,申明任何教区都有收留他的义务,那么,他所移居的教区不得以他可能被起诉而令其离开,只有在他实际上被起诉时才可令其离开,此时,发给证书的教区负责偿还他的生产费和遣返费。为使持证者在将要居住的教区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进一步规定:移居者须租有一年租金十英镑的土地,或自行给教区服务满一年,才能取得户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办法。于是,他就不能通过提交报告、被雇用、做学徒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号第十八条规定,持有此证书的人不能通过当佣工或做学徒在证书规定的教区取得户籍。

    颁发证书这项发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被上述法律几乎完全剥夺的劳动的自由流动,我们可从伯恩博士以下有见地的话中略知一二。他说:“有种种理由要求来到任何地方定居的人持有证书;即在这些地方居住的人,均不能通过做学徒、被雇用、提交报告或缴纳教区税而取得户籍,而且,他们不能让他们自己的学徒和雇工取得户籍。如果他们被起诉,他们居住的教区当然知道要把他们遣送到哪里,教区支付的遣返费以及他们居留期间的生活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如果他们因生病了不能被遣返,那么,颁发证书的教区必须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所有这一切都需要证书。因为这些原因,有些教区在一般情况下也不敢发放证书,否则,它们需重新接受那些持有证书的人。而在他们迁回时,境况比从前还要糟。”这些话的用意似乎是,穷人将要迁入的教区一定要求持有此类证书,而他将要迁出的教区很少发放证书。这个极有才智的作者在他所著的《济贫法史》中说:“颁发证书这种办法造成一种可能处境,它使教区职员有权力把穷人终身监禁起来,不管他在不幸获得所谓户籍的地方继续居住是多么不方便,还是他自己所要迁入的地方对他是多么有好处。”

    虽然证书只证明持证者所属的教区,并不证明他的品行,但是否发放该证书完全由教区官员自由裁决。伯恩博士说,曾经有人建议颁发执行令,强迫教区委员及穷人监管人签发证书,但高等法院拒绝了这项建议,认为这是非常奇怪的企图。

    我们常发现,在英格兰,相距不远的地方的劳动价格很不相等,这也许是因为户籍法阻止穷人带着手艺不需要证书从一个教区到另一个教区去工作。的确,健康和勤奋的独身者有时候也可以得到宽容在没有证书的情况下在其他教区居住;但是,如果有妻子和家人的人想要这样做的话,肯定会被大多数教区驱逐。所以,在英格兰,不能像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所有没有户籍困难的其他国家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都可以通过其他教区的过剩劳动力得到缓解。在这些国家,尽管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对劳动有特别需要的地方的工资有时会高些,但随着距离的增加,工资便逐渐下降,直至接近全国的一般水平;但我们从来没有遇到在英格兰有时看到的情况,邻近地区之间的工资有突然无法说明的差异。在英格兰,穷人要想越过教区的人设立的边界,有时候比越过海湾或高山构成的天然边界要困难得多。高山有时候把一个国家分开,形成完全不同的工资率。

    将一个没有犯过轻罪的人从他选定居住的教区驱逐明显违反了自由权与公正。可是,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然羡慕自由,但他们也像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从未真正懂得什么是自由。他们已经忍受压迫长达一个多世纪,没有任何补救了。虽然有思想的人有时抱怨说居住法为群众一种公共苦难,但是,它从未成为公众大声反对的对象。像反对普通搜查证那样,后者的做法无疑太过分,但不会变成一种普遍压迫。我敢说,年满四十岁的英格兰穷人几乎在他的一生中都遭受过户籍法最残酷的压迫。

    我将用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在往昔,往往规定工资的首先是全国的一般法律,其次是各郡治安推事的特别命令,可现在,这两种办法都被废止了。伯恩博士说:“根据四百多年的经验,现在是放弃把按性质不能作详细限制的东西纳入规定企图的时候了,因为,如果所有从事同一种工作的人没有发挥自己勤劳或才智的空间,竞争也就没有了。”

    然而,议会的特别法令有时候仍然试图规定特定行业和特定地方的工资。于是,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外,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们,每日不得付给其个人两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接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返者将遭受重罚。每当立法试图调节雇主与雇工之间的意见分歧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当法规对劳动者有利时,总是正当而公平的,但对雇主有利的,它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的。例如,强迫不同行业的雇主用货币而不是货物去支付他们工人的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因此给雇主们造成实际的困难,它只是迫使雇主们用货币去支付他们试图用货物支付的价值。这项规定对劳动者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对雇主有利。当雇主们联合起来提出要降低减少支付给他们自己的工人工资时,他们通常是签订一种私人契约或协议,约定不支付超过定额的工资,违反者将遭受一定处罚。假如工人们也加入同一类相反的联合组织的话,约定不许接受低于某种定额的工资,违反者将受到处罚,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如果法律公平对待的话,它就会用对待劳动者的办法对待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强制实施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联合建立的那些规定。工人们抱怨说,那部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工人与普通工人同等看待,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古时候也常常试图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去调节和其他经销商的利润。据我所知,面包的法定价格是这种古老习惯的唯一遗迹。在有排他行业协会的地方,规定首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正当的。但在没有行业协会的地方,竞争比法定价格会更好地调节物价。依据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的法律而建立起来的规定面包价格的方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施;办法的执行得靠市场管理员,可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管理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这个缺陷才得以弥补。即使没有法定价格,也没有造成什么明显的不便,而在实施法定价格的地方,也没有带来明显的好处。但是,苏格兰大多数城镇面包师建立的行业协会,尽管它们要求排他权利,但也没有得到十分严格的保护。

    正如已经谈过的那样,劳动与资本不同用途中不同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社会贫富、社会进步或退步或停滞状态的影响。公共福利方面的重大变革虽然影响了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最终必然同等程度地影响所有不同用途。因此,它们之间的比例必定保持不变,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因上述变化而变动。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